一、為妥善管理臺南市市場處公有零售市場暨攤販集中場設施(以下簡稱
本處公有設施),提高設施使用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處公有設施依本要點得由市場或攤販集中場自治組織維護管理。
本要點所稱之本處公有設施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公有市場或攤販集中場附設之停車空間及公廁。
(二)公有市場或攤販集中場範圍內空地及空攤位。
(三)公有市場或攤販集中場外觀牆面或公告欄。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設施。
三、申請維護管理本處公有設施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並於核准後簽訂維護管理契約:
(一)申請書:應載明自治組織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申請維護管理
標的之名稱及其他必要事項。
(二)依申請維護管理標的分別提具管理措施。
(三)增加裝置或設備時,若須符合相關法規者,檢附相關證明影本。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告知應檢附之文件。
四、維護管理本處公有設施得於方便消費者前往消費或便於攤商營業前提
下收取維護管理費,並按月提報收支狀況送本處備查。
前項收取維護管理費用數額或計算方式應報本處核備後執行。
五、市場自治組織維護管理本處公有設施簽訂管理契約之期限,隨市場攤
(鋪)位使用行政契約時程辦理終止或續約。
六、本處公有設施交付維護管理期間,設施之維修、水電費及其他使用上
衍生之相關費用由市場自治組織負擔。但因天災、不可抗力之損害,
不在此限。
七、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