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機關、學校或團體(以下簡稱訓
練單位)辦理勞工第二專長訓練、勞工管理職能進修教育及勞工技能
研習訓練,提供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民參加各項訓練與教育機
會,提升受訓學員就業技能,以促進及穩定就業,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依本府勞工局職訓就服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年度施政計畫
辦理。
三、本計畫之主辦機關為本中心。
四、訓練單位申請職業訓練計畫補助,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於每年會計
年度內檢具訓練計畫、開班計畫表、經費明細表、師資名冊與前一年
度合格消防安檢及防火避難設施報告等相關文件,向本中心提出。但
經本中心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專業師資。
(二)安全場地設備。
(三)合適實習場所。
(四)完整課程內容與規劃。
(五)確實執行能力。
(六)通過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TTQS評核。
前項所定訓練計畫及相關文件,其格式由本中心另定之。
各機關於業務範圍內舉辦之職業訓練項目,不得依本計畫申請補助
。
五、訓練單位辦理勞工第二專長訓練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訓練課程包括學科課程及術科課程:
1.學科課程分為一般學科及專業學科。
2.術科課程分為專業術科及應用實習。
(二)課程內容之安排,應配置適當之訓練時數。
(三)各班次之訓練期間不得超過四個月或訓練時數不得超過六百小時。
但經本中心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各班次之招訓人數應依訓練設備、場地、師資及教材決定,開班人
數以二十人以上,三十人以下為限。但經本中心核准者,不在此限
。
(五)各班次應以設籍本市,具勞工保險或農民保險身分之在職勞工為招
生對象。
訓練單位辦理勞工管理職能進修教育及勞工技能研習訓練,每班訓
練人數不得低於五十人。
六、訓練單位編列各訓練計畫之經費,應依附表一至附表三所定經費項目
及標準辦理。
七、訓練計畫經本中心審核符合補助條件者,由本中心補助計畫總經費百
分之八十以內之費用。
勞工第二專長訓練計畫補助,以受訓學員個人訓練費用(前項補助
經費/預定受訓學員人數)為基準,按實際受訓學員人數計算之,且
每位受訓學員三年內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七萬元。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依規定扣除補助經費:
(一)學員上課時數未達訓練總時數四分之一而離、退訓者,應扣除離、
退訓學員全部個人訓練費用之補助。
(二)學員上課時數逾訓練總時數四分之一未達二分之一而離、退訓者,
應扣除離、退訓學員二分之一個人訓練費用之補助。
八、訓練期間:
(一)訓練單位應按照訓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教學,其課程內容及時間
有變更之必要者,應先報經本中心備查。
(二)訓練單位於訓練期間應注意學員之成績考核及輔導措施。必要時,
本中心得請求訓練單位建立學員考核資料及相關資料檔。
(三)訓練單位應規劃部分時數,向學員說明各班次之培訓目標、課程安
排實施方式、就業資訊、就業方式及教學生活管理等有關學員權利
義務之規定。
(四)受訓學員請假、缺課時數不得超過訓練總時數五分之一,如有超過
者,訓練單位應予退訓,並函知本中心。但勞工技能研習訓練不適
用之。
(五)訓練單位因招訓人數不足或其他事由,得向本中心申請延期開訓,
並以二次為限。
(六)訓練單位應提供受訓學員申訴管道,必要時,並得請求本中心協助
處理。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予勞工管理職能進修教育及勞工技能研
習訓練不適用之。
九、訓練考核:
(一)本中心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查察上課情形,監督考核,如發現應待
改進事項,得請訓練單位限期改善。
(二)本中心查訪發現訓練單位有行政、教務、輔導及會計等業務缺失時
,得對其執行結果列入紀錄及評核指標。
(三)本中心得協助訓練單位辦理招訓宣導,招訓宣導文件應載明經費來
源為本中心補助及授權招訓字號,並經本中心核准後刊登。
(四)訓練單位應於開訓後一週內將受訓學員名冊送達本中心。
(五)訓練單位應於結訓後一個月內將該班結案報告(包括訓練計畫、成
果表及訓練期間相關照片)送達本中心。
(六)本中心取得學員授權同意後,得無償使用其所製作紀錄片或專題報
導相關作品之著作財產權。
十、督導:
(一)訓練單位應依職權核實辦理職業訓練,如以不實資料或虛列名額申
請撥付補助經費,本中心除追繳溢領款項外,並應依法追究責任。
(二)補助經費不得作為購置機具設備及正式人員薪資之用,訓練單位不
得巧立諮詢費用名目,如有違反者,追討所支領之全部經費。
(三)受訓學員之結訓證書,由本中心統一印製核發。但請假、缺課時數
超過訓練總時數五分之一、經訓練單位考核成績未達六十分或未繳
交專題報告者,不得發給結訓證書,必要時僅得發給受訓證明。但
勞工技能研習訓練不適用之。
十一、訓練費用支付方式及結報:
(一)訓練單位於開訓後二週後,應檢具開訓名冊並掣據向本中心請領訓
練費用,並註明匯款帳戶,包括金融機構之代號、戶名、帳號,以
利撥款。
(二)訓練單位應以其名義出據具領訓練費用,並依相關法令規定之執行
原則及會計程序支用。
(三)訓練單位應於結訓後一個月內辦理經費結報,並檢送原始憑證及經
費支用明細表、學員簽到退簿、請假單、教室日誌、學員簽名之材
料領料確認單等核銷文件,但有特殊情形,原始憑證需留存受補(
捐)助訓練單位者,另由本中心依政府會計憑證保管調案及銷毀應
行注意事項辦理。若有中途離、退訓或其他事由之剩餘款,應繳回
公庫。但勞工技能研習訓練不適用之。
十二、本計畫經費由本中心年度預算支應。但本中心得視訓練單位辦理情
形、市場人力需求情形及年度經費狀況辦理職業訓練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