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管理公務車輛,並提高使
用效率,依據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車輛管理使用要點第二
點第二項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公務車輛,係指本局提供公務使用之業務車、工務車及特
種車輛(工程車)。
三、基於本局業務屬搶修、搶險之機動性與具時效性之防汛工作,且上班
地點分散永華(安平水資源回收中心)、善化及民治三地,每年五月
至十一月為汛期,並且二十四小時全天候待命,遇有颱風或豪雨特報
,半夜也須出勤,確有統一調配之困難,因此為求機動性及時效性,
由各業務科保管。
四、各業務科應隨時將調派使用之車輛、里程登記、油料管理及保養檢修
等情形,詳盡記錄,按月統計報本局秘書室核備。
前項保養檢修,應參照各汽車原廠規定之里程或時間標準及保養項
目定期為之,並將結果記錄於車歷登記卡。
五、公務車輛因公使用完畢,應即由各該駕駛人駛至該機關指定之停車場
所存放,未經各科科長許可不得在外停留,並切勿私用。秘書室得不
訂期會同政風單位於夜間或清晨執行抽查。
前項在外停留之公務車輛,由駕駛人、使用人及各科長負保管責任
。
六、公務車輛應以所發給之加油卡(摺)加油。除臨時卡外,非屬加油卡
(摺)上所標示車牌號碼之公務車輛不得加油。油料以供公務車輛之
使用為限,不得他用。
前項加油卡(摺)由秘書室統一向中油公司辦理之。
七、公務車輛損壞須招商修理時,應依會計及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並以合法登記之修理廠為對象。但於行程中發生故障,得先行修復再
補辦請購程序。
八、本要點未盡事宜,依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車輛管理使用要
點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