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暨所屬各衛生所(以下簡稱本機關)為貫澈公務人
員陞遷法相關規定,維持人事陞遷之公平性,鼓舞同仁士氣及延攬優
秀人才,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及醫事人員之陞遷與遴用,應考量現職人員之晉
陞與職務歷練,並兼顧本機關以外優秀人才之延攬。
三、本規定以本機關組織法規中之公務人員及醫事人員為適用對象。所稱
醫事人員係指醫師、牙醫師、護理師、營養師、藥師、醫事檢驗師、
醫事放射師、護士、藥劑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
四、本機關應依職務所列職務高低及業務需要,訂定陞遷序列表,以為逐
級陞遷辦理之準據。
五、本機關職務出缺時,除依公務人員陞遷法得免經甄審(選)之職缺外
,應就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之人員,本功績原則評定陞遷。職缺如由
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辦理甄審。如由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時,應公
開甄選。
六、本機關辦理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得免經甄審(選)之職務,得由局
長逕行核定,不受第八點至第十點各款甄審(選)作業程序規定之限
制。但最低職務列等薦任第八職等以上一級單位主管及較一級業務單
位主管職務列等為高之職務陞遷,依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
公務人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陞遷作業補充規定第六點規定,函陳市
長圈定。
七、公務人員陞遷依下列規定辦理,但必要時得由局長決定外補之:
(一)內陞作業程序
1.依所定陞遷序列表,逐級辦理陞遷。
2.依本機關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辦理資績評分,選出最適
任人員。必要時,得舉行面試或測驗。如係主管職務,並應評
核其領導能力。
(二)外補作業程序
1.選擇申請分配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或辦理公開甄選遴補。
2.由本機關組成甄選面試小組,對參加甄選人員之資格條件,予
以公平評比;評比方式必要時得以測驗行之。
八、公務人員職缺遴補作業得以下列三種方式辦理,應簽報局長決定之:
(一)內部遷調:
1.以本機關同一陞遷序列現職人員為請調對象,凡符合第十三點
規定,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且未有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二條
所列事項者,得申請平調該職缺。
2.將職缺公告週知,由前目人員提出申請,經單位主管核章後,
送人事室審核。若申請者僅一人,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八條第
二項規定得免經甄審;若申請者在二人以上,依本機關陞任評
分標準表所訂標準及項目辦理,簽請局長交付公務人員甄審委
員會評審後,按評分高低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簽請局長圈定
之。
(二)內部陞任:
1.本機關任次一陞遷序列現職滿一年以上,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
格,且未有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者,得申請陞任
該職缺。
2.將職缺公告週知,由前目人員提出申請,經單位主管核章後,
送人事室審核。甄審方式依本機關陞任評分標準表所訂標準及
項目辦理,簽請局長交付公務人員甄審委員會評審後,按評分
高低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簽請局長圈定之。
(三)外補作業:由人事室簽請局長決定申請分配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或辦理公開甄選,公開甄選程序如下:
1.將職缺公告於徵才網站,遴補資格為具有該職缺資格之人員。
甄選方式得採全部筆試測驗、全部面試或筆試測驗及面試混合
辦理,辦理後由人事室將相關資料及評分簽請局長交付公務人
員甄審委員會評審後,按評分高低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簽請
局長圈定之。
2.如有辦理面試時,面試小組由局長遴選三至五名委員擔任之,
對參加甄選人員之資格條件,予以公平評比。
九、護理師及護士職缺遴補作業得以下列三種方式辦理,應簽報局長決定
之:
(一)內部遷調:
1.以本機關同一陞遷序列現職人員為請調對象,凡符合第十三點
規定,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且未有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二條
所列事項者,得申請平調該職缺。但如有兼任護理長,請調人
員應具曾任衛生所二年以上經歷。
2.將職缺公告週知,由前目人員提出申請,經單位主管核章後,
送人事室審核。若申請者僅一人,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八條第
二項規定得免經甄審;若申請者在二人以上,依本機關陞任評
分標準表所訂標準及項目辦理,簽請局長交付公務人員甄審委
員會評審後,依評分排序公開選填志願。但如有兼任護理長,
不論申請人數,均應舉行面試,並依本機關陞任評分標準表所
訂標準及項目辦理,簽請局長交付公務人員甄審委員會評審後
,按評分高低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簽請局長圈定之。
(二)內部陞任:
1.本機關任次一陞遷序列現職滿一年以上,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
格,且未有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者,得申請陞任
該職缺。
2.將職缺公告週知,由前目人員提出申請,經單位主管核章後,
送人事室審核。甄審方式依本機關陞任評分標準表所訂標準及
項目辦理,簽請局長交付公務人員甄審委員會評審後,按評分
高低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簽請局長圈定之。
(三)外補作業:依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公務人員、護理人員
及營養師陞遷作業補充規定辦理。
十、醫師、牙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藥劑生、醫事檢驗
生、醫事放射士職缺遴補作業得以下列三種方式辦理,應簽報局長決
定之:
(一)內部遷調:
1.以本機關同一陞遷序列現職人員為請調對象,凡符合第十三點
規定,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且未有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二條
所列事項者,得申請平調該職缺。
2.將職缺公告週知,由前目人員提出申請,經單位主管核章後,
送人事室審核。若申請者僅一人,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八條第
二項規定得免經甄審,若申請者在二人以上,依本機關陞任評
分標準表所訂標準及項目辦理,簽請局長交付公務人員甄審委
員會評審後,按評分高低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簽請局長圈定
之。
(二)內部陞任:
1.本機關任次一陞遷序列現職滿一年以上,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
格,且未有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者,得申請陞任
該職缺。
2.將職缺公告週知,由前目人員提出申請,經單位主管核章後,
送人事室審核。甄審方式依本機關陞任評分標準表所訂標準及
項目辦理,簽請局長交付公務人員甄審委員會評審後,按評分
高低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簽請局長圈定之。
(三)外補作業:
1.將職缺公告於徵才網站,遴補資格為具有該職缺資格(醫師須
具有負責醫師資格)之人員。甄選方式得採全部筆試測驗、全
部面試或筆試測驗及面試混合辦理,辦理後由人事室將相關資
料及評分簽請局長交付公務人員甄審委員會評審後,按評分高
低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簽請局長圈定之。
2.如有辦理面試時,面試小組由局長遴選三至五名委員擔任之,
對參加甄選人員之資格條件,予以公平評比。
十一、營養師職缺遴補作業依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公務人員、
護理人員及營養師陞遷作業補充規定辦理。
十二、甄審成績相同者,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以較高職
等或訓練進修及發展潛能積分較高者,排序在前。
甄選成績相同者,依序以下列甄選方式分數高者為優先:
(一)測驗分數。
(二)資績分數。但資績分數相同者依序以語言能力、考試、學歷、現職
年資、考績、獎懲、訓練及進修積分較高者為優先。
(三)面試分數。
十三、申請陞任者,須任現職滿一年以上,並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二條
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辦理。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一日起,凡本機關人員符合下列規定
者,始具有申請遷調資格:
(一)首次申請者,需任現職滿一年以上。
(二)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一日後,曾獲准陞任及平調者,需任現
職滿二年以上。本款所稱陞任,不含本機關辦理具有護理師資格之
護士改以護理師任用該次陞任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