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績優運動選手及教練
,厚植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優秀運動選手,提升競技運動
實力,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局,執行機關為本市體育處
。
第 三 條 本辦法獎助之對象如下:
一、比賽首日前連續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之選手。
二、指導本市運動選手獲獎之教練。
第 四 條 獎助金核發金額如附表。
第 五 條 選手得就國際競賽擇一最優成績申請獎助金;全國競賽及
本市競賽共得選擇最優三次成績申請獎助金。但同時申請國際
競賽及全國競賽之獎助金者,全國競賽僅得選擇最優二次成績
申請。同次比賽中以最佳成績申請一次為限。
教練得依前項選手申請成績,申請教練獎助金。國際競賽
擇一最優成績申請獎助金;全國競賽及本市競賽共得選擇最優
三次成績申請獎助金。但同時申請國際競賽及全國競賽之獎助
金者,全國競賽僅得選擇最優二次成績申請。
第 六 條 前條各項競賽,以選手參加正式競賽為限,不含邀請賽、
表演賽、友誼賽、觀摩賽或選拔賽等非正式競賽。
第 七 條 選手、教練、本市各級學校或體育團體向執行機關申請獎
助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秩序冊及成績證明。
二、申請選手獎助金者,檢具可證明連續設籍本市六個月
以上戶籍證明文件。
三、申請教練獎助金者,檢具第三條第二款及C級以上該
項運動教練之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要求提供之文件。
第 八 條 申請獎助金之時間為每年七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逾期
未申請者,視為放棄。
各項競賽成績之列計,以申請獎助金日前一年內已結束之
競賽為準。
第 九 條 申請文件欠缺或不符規定者,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
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第 十 條 申請人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申請獎助金者,執行機關應
撤銷原處分,並追回已發給之款項。
第 十一 條 申請人已依本辦法申請獎助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府其他
相同性質之獎勵。
第 十二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