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臺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強化臺南市安南區城西垃
圾處理場附近區域之生活品質,特設臺南市安南區里建設獎勵
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
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
入基金,應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本府民政局為主管機關,臺
南市安南區公所為管理機關。
第 三 條 本基金之來源:
一、原臺南市政府原有臺南市安南區里建設獎勵基金。
二、本基金孳息收入。
第 四 條 本辦法適用之區域為臺南市安南區城西里、城東里、城中
里、城南里、城北里、青草里、砂崙里、四草里、鹽田里、顯
宮里、鹿耳里。
第 五 條 本基金孳息之用途如下:
一、組織活動。
二、公共工程。
三、成果維護。
四、公害防治。
五、美化環境。
六、生產福利。
七、精神倫理。
第 六 條 本基金預算之編製、執行、決算之編造、會計及財物事務
之處理,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
第 七 條 本基金由管理機關開立專戶存管,孳息運用除辦理本基金
所需之人事費、業務費、交通旅運費由各里共同負擔外,依據
各里人口數、社區數、私有土地面積與臺南市城西垃圾處理場
間之距離,分配如下:
一、城西里三百分之一百。
二、城南里三百分之五十(城南社區:三百分之二十六、
登陸社區:三百分之二十四)。
三、城東里三百分之十六。
四、城中里三百分之十六。
五、城北里三百分之十六。
六、青草里三百分之十六。
七、砂崙里三百分之二十(砂崙社區:三百分之十、什份
塭社區:三百分之十)。
八、四草里三百分之二十四。
九、顯宮里三百分之二十。
十、鹿耳里三百分之十一。
十一、鹽田里三百分之十一。
第 八 條 各里應擬具本基金孳息年度運用計畫書,提經里工作會報
或鄰長會議通過,報請管理機關核定。運用計畫書內容變更時
,亦同。
第 九 條 本基金之動支,應依預算、原核定之計畫及下列規定辦理
:
一、當年度之實際收入超過法定預算所列數額時,其超過
部分應列入以後年度歲入會計帳作為支出之財源。
二、當年度所列支出有賸餘時,回存基金內繼續運用。
第 十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解繳市
庫。
第 十一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