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柳營科技工業區暨環
保園區服務中心場地(以下簡稱場地)之管理,提升使用效能
,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場所,指所附平面圖標示之國際會議廳、會議
室、訓練教室及展示廳。
第 四 條 機關、學校、人民團體、個人或廠商(以下簡稱申請人)
,符合下列情形之ㄧ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使用場地:
一、具教育訓練性質或社會教化功能之各項活動。
二、工商產業、企業永續或招商投資等活動。
三、國際性文化交流或學術性集會演講活動。
四、辦理公益性活動。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同意之活動。
第 五 條 申請使用場地者應以書面敘明活動期間及內容,於使用日
一週前向主管機關提出,經許可並繳納各項費用及保證金後始
得使用。
前項收費項目及金額如附表。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之活動,減半收取前項項費用
且無須預付保證金。
第 六 條 同一使用時間有二申請人以上提出申請時,以政令宣導及
公益活動為優先,並依受理先後認定優先順序。
第 七 條 使用場所以每四小時為一場次,未滿四小時者以四小時計
算。使用時間為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
十分。但有特殊情形時,主管機關得變更之。
使用展示廳者,使用時間以日為單位。
第 八 條 申請人改期使用或變更使用時間,應於原定使用日三日前
以書面通知主管機關,逾期未辦理者不予受理。
主管機關如有特殊情況必須收回場地自行使用,得於使用
日三日前,通知申請人另議使用時間,申請人不得請求補償。
第 九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廢止或撤銷許
可,其所繳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
一、使用場地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影響
公共安全。
二、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轉讓他人使用。
三、活動有損壞場地及設備之虞。
第 十 條 申請人申請場所經許可者,除保證金外,其所繳納之費用
概不退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息退還繳納費用之全部:
一、因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如期使用。
二、主管機關同日須使用場地,經通知申請人改期而不能
改期。
三、因其他事由不能如期使用,於使用日三日前以書面通
知主管機關。
第 十一 條 使用場所之各項設備或場地佈置應經主管機關同意,並應
善盡清潔維護及安全秩序之責,並於使用結束後一日內回復原
狀。
前項使用所生損毀或短少,申請人應即修復,未於三日內
修復者,主管機關得逕行修復,所需費用由保證金中扣除,不
足時另追償之。
第 十二 條 使用場地張貼標語、海報宣傳者,應於主管機關指定地點
為之,並於活動結束後回復原狀。
第 十三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