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公平、公正、公開辦理清潔隊員甄選作業(以下簡稱甄選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參加甄選人員資格應為本局以體能測驗或專業技術方式對外公開招考並以業務費(補助款除外)進用實際從事清潔工作,且服務滿一年之現職臨時人員。
三、報名時間:依本局實際公告為準。
四、報名方式:
(一)參加甄選人員應於報名期限內填妥報名表,並檢附相關文件送交用人單位彙整初審後,用人單位於報名截止日後五日內移請本局秘書室彙辦。
(二)報名人員應檢附下列文件各一份:
1.甄選報名表如附表一。
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學歷證明書影本(高中、高職以下畢業或同等學歷者免附)。
4.符合特殊專長條件者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晉升時應繳交正本查驗無誤後發還)。
五、甄選作業:
由局長指派七至九人成立甄選小組,以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甄選小組應於開放報名前成立;相關行政作業由本局秘書室統籌。
六、甄選評分項目與權重:
甄選評分項目包括服務年資、學歷、平時考核與獎懲、團隊綜合考評及特殊專長條件等五項,成績合計總分為一百分;評分項目與配分權重如附表二。
七、候用序位與資格:
(一)參加甄選人員依評分項目之總成績高低排出候用序位。總成績相同者,以年資成績較佳者取得優先序位;年資成績仍相同時,以團隊綜合考評成績較佳者取得優先序位;如成績依前述原則計算仍相同者,則採抽籤決定候用序位。
(二)本局辦理甄選作業公告候用序位,其候用資格保留期限一併公告之。
(三)本局原則每半年辦理一次清潔隊員遞補作業。
(四)候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候用資格:
1.現職臨時人員違反本局勞工工作規則達解僱條件。
2.候用期間離職或因案遭通緝行蹤不明。
3.受保安處分或矯治處分宣告確定。
4.褫奪公權或受監護宣告。
5.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
6.有吸食毒品、迷幻藥或其他違禁藥品之不良習慣。
(五)候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延後其候用序位一年;延後期間如遇上開公告候用資格保留期限屆滿,則其候用資格一併喪失:
1.最近半年內受記過一次或申誡三次以上之處分。
2.最近半年內受考核丙等以上之處分。
3.最近半年內曠職累計達十六小時以上之處分。
4.最近半年內接受謙卑學習之處分。
(六)候用人員經本局同意留職停薪等情形致未在職,當其候用序位已可遞補清潔隊員時,將延後其候用序位至其復職時始遞補清潔隊員,不受候用資格保留期限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