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殯葬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維護殯葬設施之公共秩序、安全、環境衛生及景觀,特訂定本使用管理須知(以下簡稱本須知)。
二、服務中心(辦公處)申辦規範及注意事項:
申辦設施使用:上班日上午08:00至12:00、下午01:30至04:30;放假日上午08:00至下午03:00。
1.遺體入館申請
2.殯儀館設備申請
3.火化場設備申請
4.骨灰存放設備申請
5.公墓設備申請(限南區殯儀館)
6.許可證明核發
(三)申辦遺體進館及使用殯葬設施應由申請人親自辦理並檢附其身分證明文件及死者死亡證明文件正本;如委託他人申辦,除應繳驗上列證明文件外,應出具委任書。
前項申請人係指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並依序定之:
1.死者生前以遺囑指定為其辦理喪葬事宜之人。
2.死者之親屬,其順序以配偶或直系血親為先。
3.死者為無親屬之神職人員,其所屬宗教團體。
4.死者生前就養之公立或政府委託之機構。
5.應辦理死者殮葬事宜之政府機關。
(四)受託申辦使用殯葬設施時,本市殯葬服務業者應檢附本市之葬儀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未被停止或撤銷會員資格);外縣市跨區殯葬服務業者應檢附本市政府跨區備查函影本。
(五)檢警單位申辦遺體冰存時,應出具檢警機關移屍證明單。
(六)所稱死亡證明文件如下:
1.於醫院死亡者,應檢附醫院開立死亡證明書(含死產證明)。
2.於家宅死亡者,應檢附在地衛生機關行政相驗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
(七)申辦遺體洗穿化、入殮,應檢附死亡證明文件,方可為之。
(八)使用殯儀設施,應事先提出申請,未經申請擅自使用者,應禁止其繼續使用並追繳規費。
(九)服務中心場所僅供民眾申辦案件等候使用,不可喧嘩、聚會或作葬儀商業等行為,以免影響其他民眾權益;如欲用餐應至家屬休息室。
(一)南區殯儀館及柳營殯儀館門禁管制時間自每日下午09:00至翌日上午06:00止,除遺體進館或經核准進入者外,管制時段禁止人車進出,以維安全。
(二)使用殯儀館殯殮設備或舉行宗教法會儀式,應事先向服務中心申請辦理,申請規費減免者或不使用殯殮設備時,應於使用前提出申請。
(三)使用期間,家屬及葬儀業者應善盡維護之責,倘若有損壞遺失或惡意破壞者,應負賠償或回復原狀責任。
(四)使用期間,家屬放置貴重財物或罐頭禮籃等物品,應自行保管,本所不負保管責任。
(五)殯儀館各項設施及交通動線設有指示牌,各式車輛應依指示方向行駛。但南區殯儀館四輪以上車輛採逆時針方向單向行駛,各交通出入口禁止各式大型車輛(含遊覽車等)進入。
(六)為維護場所內守靈家屬安寧,禁止大聲喧嘩或使用擴音器設備舉行宗教法會等儀式。
1.停屍以不逾24小時為原則,但遺體有腐敗之虞者,應予冰存,其退冰應依本所指定處所為之。
2.探視往生者遺體應先至停屍間管理員室登記,經管理人員陪同方可入內,以10分鐘為原則,探視時段為每日上午8時至下午6時,未經登記擅自進入發生事故者,自負法律責任。
3.違反第四點第(一)款第1目之規定,得暫停提供該殯葬業者申請殯儀館設施業務,期間1個月;累計達2次者,得暫停提供申請殯儀館設施業務,期間3個月以內。
1.使用豎靈區應提出申請,經本所核准後,始可使用。
2.豎靈區之用途為提供往生者安置靈牌位使用,不得另作其他用途,但明定其他用途者除外。
3.往生者之靈牌位安置限於豎靈區或無煙豎靈區。豎靈區內禁止擺設花圈、花籃、禮籃等或其他有妨礙他人通行及危害公共安全物品。
4.使用豎靈區停靈,不得有影響通道交通之行為,並嚴禁使用擴音器、嗩吶(鼓吹)等樂器。
1.使用無煙豎靈區應提出申請,經本所核准後,始可使用。
2.無煙豎靈區之用途為提供往生者安置靈牌位使用,不得另作其他用途,但明定其他用途者除外。
3.無煙豎靈區內外禁止擺設花圈、花籃、禮籃及其他有妨礙他人通行以及危害公共安全之物品,靈前設置方桌以1張為限,長寬不得逾100公分。
4.使用無煙豎靈區,禁止辦理任何儀式,亦不得使用擴音器、嗩吶(鼓吹)等樂器。
6.無煙豎靈區冷氣開放時間為上午9時至下午4時,但溫度低於28℃時不予開放冷氣。
7.為維護靈桌之清潔,禁止使用膠帶或其他物品黏貼布幔遮蔽靈桌下空間。
8.往生者衣物一律禁止放置靈桌上,並禁止在室內焚燒金銀紙、點蠟燭及貢香等任何物品。
9.無煙豎靈區內禁止擺放香爐,且全面禁煙,如須插香請使用門外插香公爐。
10.招魂幡應按使用編號及位置,置放於門外幡旗架集中存放。
11.遺體入殮移靈後,應將靈桌上物品清除完畢,未清除者,視同廢棄物處理。
12.違反本規範經勸導仍不改善者,本所得令其移靈至豎靈區。
1.使用入殮(助念)室應提出申請,經本所指定使用場地後,始可使用。
2.入殮(助念)室之用途為提供往生者遺體入殮、助念、禮拜、法事或入殮後即出殯儀式,不得另作其他用途,但明定其他用途者除外。
3.焚燒金銀紙應至室外之金爐內焚燒,不得在室內或屋簷下為之,以維護建築設施使用及環境清潔。
4.為維護通道順暢及使用安全,禁止於走廊搭設祭壇、布簾、布幔、擺設花藝、禮籃等物品。
5.設施使用完畢後30分鐘內,應將非本所提供之物品清除,逾期未清除者,視同廢棄物處理。
6.使用南區殯儀館入殮室於下午09:00至隔日上午08:00入殮者,准其空棺於下午02:00至09:00提前入館,並於電梯前「入殮空棺暫放區」集中放置;其他時間入殮者,空棺應於入殮前1小時始得進館,且不得放置於走廊,應直接放置所申請之入殮室內,倘未依時段或位置停放,致影響正常時段使用者,本所得代移動空棺至景行廳或其他適當處所停放。
(五)使用南區殯儀館停柩室(永安堂)及新營、柳營、鹽水等殯葬專區停柩室及守靈室設施規範事項:
1.使用停柩室、守靈室應提出申請,經本所指定使用場所後,始可使用。
2.停柩室及守靈室之用途為提供往生者棺柩或骨灰罐停放使用,不得另作其他用途,但舉行告別式及新營守靈室辦理法事者均不在此限,使用擴音器、嗩吶(鼓吹)等樂器以不影響其他家屬或民眾為原則。
3.開放時間,自上午06:00至下午06:00止,夜間守靈,最遲應於下午09:00前離開,經核准者除外。
4.停柩室及守靈室冷氣開放時間,自上午08:30至下午04:30止;如於上午08:30前舉行告別式或法會者,得自上午07:00開放冷氣。
5.新營福園殯葬專區守靈室棺柩應停放於兩側拉簾內,三寶架後移緊靠正面牆壁設置。
6.柳營祿園殯葬專區守靈室1至11號,棺柩應停放於兩側拉簾內,並拉上布簾,三寶架置中於樑柱後方。
7.守靈室已設置電子輓額者,禁掛實體輓聯。
8.停柩室、守靈室內,禁止點燃蠟燭、冥紙等焚燒行為或使用非本所提供之電器,如有上揭行為,以致發生災害時,由行為人自負法律及賠償責任。
9.新營福園殯葬專區守靈室前於告別式當日得隨收付處之設立,於其上方且緊鄰牌樓搭設歐式帳棚1頂,其長度不得逾300公分、寬度不逾300公分、高度不得逾360公分,搭設時間於告別式前一天下午3時後始可進場,並於告別式完成後隨即移除。
10.鹽水壽園殯葬專區禮廳搭設歐式帳棚須緊臨禮廳樓梯,守靈室前搭設歐式帳棚須緊臨花台前,於告別式當日得隨收付處之設立,搭設歐式帳棚1頂,其長度不得逾300公分、寬度不逾300公分、高度不得逾360公分,搭設時間於告別式前一天下午3時後始可進場,並於告別式完成後隨即移除。
11.每間停柩室、守靈室使用範圍內之環境維護,由家屬自行清掃;出殯或移棺後,由本所負責清掃,以維後續者使用權利。
12.為維護通道順暢及使用安全,停柩室、守靈室內外通道、走廊,擺設花籃、紙厝、禮籃等物品,以不影響動線為原則。
13.設施使用完畢後,應將非本所提供之物品清除,並將殯殮設備歸回定位,逾期未清除者,視同廢棄物處理。
14.假藉往生者名義申請使用停柩室、守靈室或虛報不實使用訖止日期之殯葬業者,得暫停提供申請使用停柩室、守靈室業務,期間6個月以內。
15.違反第四點第(五)款第9目及第10目之規定,得暫停提供該殯葬業者申請殯儀館設施業務,期間1個月;累計達2次者,得暫停提供申請殯儀館設施業務,期間3個月以內。
16.南區殯儀館停柩室(永安堂)室內禁止擺放香爐,於室內燃香祭拜後(含香環),需將香枝、香環等插(掛)於室外個人香爐區;棺柩移出永安堂後,需自行清除室外個人香爐區之神主牌位及香枝,並清理乾淨。
1.使用和平堂應提出申請,經本所指定使用場地後,始可使用。和平堂16坪以上(16至25號、36至42號、51至53號、56號)為大間,和平堂12坪以下(1至15號、26至35號、43至50號、54號、55號、57號、58號)為中間。
2.和平堂之用途為提供往生者棺柩或骨灰罐停放使用,不得另作其他用途,但舉行告別式者不在此限。
3.申請使用和平堂,應自前使用者之訖止日接續使用,使用天數應為2日以上30日以下。但以骨灰罐申請使用和平堂,以未舉行告別式者為限,且使用天數不得逾15日。
4.預約使用和平堂,應於大體入館後始得為之,候號順序由服務中心依據遺體進館,電腦系統作業時間先後次序排定之。
5.申請使用和平堂應自申請日起5日內(含申請日),向本所提出使用訖止日確認手續,經確認完成後,本所不再受理訖止日之「縮短」或「展延」申請;但租用之和平堂無後續使用者或經後續使用者同意時,不在此限。
6.取消使用和平堂時,應由家屬親自辦理取消申請作業。
7.完成和平堂申請手續後,至遲應於使用起始日起算至第2日前,入殮停柩至申請之和平堂。但情況特殊,經家屬親自申請核准後,得展延1日。
8.開放時間,自上午06:00至下午06:00止,夜間守靈,最遲應於下午09:00前離開,經核准者除外。
9.冷氣開放時間,自上午08:30至下午04:30止;如於上午08:30前舉行告別式或法會者,得自上午07:00開放冷氣。
10.和平堂棺柩應停放於兩側拉簾內,並拉上布簾,三寶架後移緊靠正面牆壁設置。
11.和平堂全面禁掛實體輓聯。
12.使用期間,禁止點燃蠟燭、冥紙等焚燒行為或使用非本所提供之電器,如有上揭行為,以致發生災害時,由行為人自負法律及賠償責任。
13.使用範圍,以不得超越該廳室屋簷為限,屋簷前鐵製棚架下為開放公共空間,鐵製棚架前嚴禁加搭帆布架;裝設或佈置於屋簷內外非屬本所提供之物品,應於出殯或移棺後自行拆除。
14.和平堂除29至33號及43至58號外,於告別式當日得隨收付處之設立於其上方且緊鄰牌樓使用立地式遮陽傘1具,傘具寬度直徑不得逾260公分、高度不得逾290公分,告別式完成後,應隨收付桌移除;傘具設立者應注意其安全性,若發生傘具倒落致人、物遭受傷害事件發生,概由設立者自負全責。
15.和平堂43至58號嚴禁使用誦經(佛號)電唱機、擴音器、嗩吶(鼓吹)等樂器,但舉行告別式者不在此限,使用擴音器、嗩吶(鼓吹)等樂器以不影響其他家屬或民眾為原則。
16.使用和平堂43至50號出殯者,於告別式結束後,靈車應於和平堂42號與43號間空地就位,並不得進入和平堂43至50號前道路,靈柩由和平堂50號往43號方向上靈車,以逆時針方向由明德門或景行門出館。
17.使用期間之廳室內外環境維護,由家屬自行清掃;出殯或移棺後,由本所負責清掃。
18.設施使用完畢後,應將非本所提供之物品清除,並將殯殮設備歸回定位,逾期未清除者,視同廢棄物處理。
19.違反第四點第(六)款第5目之規定,未主動向本所提出使用訖止日確認手續達2次之殯葬業者,得暫停提供和平堂預約業務,期間1個月;累計達3次者,得暫停提供和平堂預約業務,期間2個月,以此類推。
20.假藉往生者名義申請使用和平堂或虛報不實使用訖止日期之殯葬業者,得暫停提供和平堂預約業務,期間6個月以內。
21.違反第四點第(六)款第7目之規定,除立即取消使用外,並得暫停提供該殯葬業者申請使用和平堂業務,期間2個月。
22.違反第四點第(六)款第14目之規定,得暫停提供該殯葬業者申請使用殯儀館設施業務,期間1個月;累計達2次者,得暫停提供申請使用殯儀館設施業務,期間3個月以內。
1.使用告別式禮廳應提出申請,經本所指定使用場地後,始可使用。
2.告別式禮廳之用途為提供家屬辦理往生告別儀式、道士壇或普渡法會等儀式使用,不得另作其他用途。但經本所同意作為個別停柩者以10日為限,每日以3節計費。
3.租用甲、乙級禮廳以3小時為一場,分上下午場,上午場自8:00至11:00,下午場自13:00至16:00,換場時間為2小時,逾時使用按收費標準表計費。租用上午場者,於前一日13:30後始得進場布置,如需提前布置應填具「禮廳提前布置申請書」向本所提出申請及繳費;布置式場如需使用冷氣,應事前申請並繳費。
4.租用丙、丁、戊級禮廳以2小時30分為一場,分AB二時段,A時段分為三場,第一場自07:00至09:30,第二場自11:00至13:30,第三場自15:00至17:30;B時段分為二場,第一場自08:00至10:30,第二場自12:00至14:30,換場時間均為1小時30分,逾時使用按收費標準表計費。租用第一場者,於前一日13:30後始得進場布置,如需提前布置應填具「禮廳提前布置申請書」向本所提出申請及繳費;布置式場如需使用冷氣,應事前申請並繳費。
5.各級禮廳已設置電子輓額者,禁掛實體輓聯。
6.使用禮廳者,得利用本所提供之電子輓額螢幕播放生平事蹟;自備螢幕播放生平事蹟者,以不影響本所電子輓額螢幕播放及進出動線為限。
7.舉行儀式限於禮廳內為之,廳外道路禁止停車或擺設足以妨礙通行之花器或加搭帆布架等佈置物品。非屬本所提供之物品,應於儀式結束後自行拆除。
8.儀式完成後,有下場接續使用者,甲、乙級禮廳應於60分鐘內,丙、丁、戊級禮廳應於45分鐘內,清除式場所遺之佈置用花卉禮籃、牌樓柱子等器材或物品,逾期未清除者,視同廢棄物處理。無下場接續使用者,應於當日拆除所有佈置物,但經提出禮廳續場使用證明書者,不在此限。
9.禮廳式場之佈置或清除,無下場接續使用者,應於上午11:00過後再行進場作業,不得提前進場占用車道違規停車。
10.上場使用者違反第四點第(七)款第7目之規定,致影響下場使用者權益時,得暫停提供該殯葬業者申請使用殯儀館設施業務,期間1個月。
1.環保庫錢爐非屬殯葬設施,係順應民眾燒庫錢之習俗額外提供之設備,不列入減免範圍。
2.庫錢爐開放使用時間為上午8時至下午4時(停爐保養日除外),每日以整點區分為8場次,每場次以燃燒三百公斤以下為原則,超重部份依收費標準加收費用,且單場次總重量不得逾六百公斤(含超重加收)。
3.申請使用庫錢爐前需先至本所各服務中心櫃檯完成申辦、繳費後,持繳費收據依登記時間至庫錢爐場址辦理。
4.庫錢爐等相關機械操作,除本所管理人員或委託代操作人員外,不得擅自開啟使用。
5.為避免影響下一場次使用者權益,逾申辦時間15分鐘者,視為取消該場次使用登記,由本所視當天排爐時段彈性調整或重新申辦使用場次,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6.各場次登記使用,可於前一日或使用時間前30分鐘,將庫錢及紙紮品等先行移置場區內本所指定位置存放。
7.投燒之物品須經本所管理人員檢查,僅限庫錢、紙紮等紙製品,禁止投燒衣物、陪祭物、塑膠類、化學液體、爆裂物及含油墨等易排放黑煙之物品,避免產生空氣汙染,另紙紮品之電線、燈泡等需事先取下,避免操作過程造成機械纏繞及爆炸之意外風險,倘無法配合或不同意者,本所得拒絕申請、使用庫錢爐。
8.為配合爐口尺寸,紙紮品規格不得超過高170公分、寬180公分、深150公分。
9.燃燒時因爐口高溫,請勿觸碰爐門並與爐體保持適當距離,以確保安全。
10.如有違規、不當使用之情形,致造成設備毀損,行為人應負責賠償。
(九)於殯儀館內違反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逕依相關規定予以舉發或處分:
1.任意丟棄餐盒、飲料罐、菸蒂、垃圾或亂吐檳榔汁、吐痰者。
2.於金爐內焚燒往生者衣物、鞋或棉被等非屬金銀冥紙製品者。
3.出殯隊伍沿路拋撒冥紙、花蕊等物品者。
4.舉行宗教儀式使用擴音器、嗩吶(鼓吹)等樂器設備,妨礙他人安寧者。
5.違反殯殮設施之使用用途者。
6.未經申請核准即擅自使用殯殮設備者。
7.擅自搭設殯儀物品或移動、釘紮公有設施者。
8.於一字型牌樓直接釘打、黏貼任何字體或物品者。
9.於服務中心內外喧嘩或以擴音器設備、樂器等製造噪音影響公務作業。
10.未遵守使用須知或未遵從本所人員指示者。
(一)使用火化場設施應提出申請,經本所核准取得「火化許可證」後,始可使用。
(二)為便於人力及設備調度,使用火化場設施應提前一天申請,但罹患傳染病或其他特殊情況經申請核准者除外。如因殯葬業者疏失而未提前申請,應由原委託人或家屬親自辦理當日火化申請,本所將公布業者名稱及違規事項。
(三)開放時間:每日上午08:00至下午04:00止,但特殊情況時除外。
(四)棺柩進場時,應出示「火化許可證」,經管理人員登錄、確認後,始准進場。
(五)棺柩應於核定火化時段開始前20分鐘到場,逾時視同放棄該時段,由工作人員另行安排。棺柩到場後由工作人員引導至指定位置等候,火化期間家屬請至祭拜區或家屬休息室等候。
(六)棺柩規格應依爐具大小限制尺寸如下,否則拒絕火化,以維爐體之安全。
1.小爐:長210公分、寬65公分、高55公分,俗稱2尺2平蓋。
2.中爐:長210公分、寬68公分、高60公分,俗稱2尺3平蓋。
3.大爐:長210公分、寬72公分、高65公分,俗稱2尺4平蓋。
4.骨骸及殘肢應裝入木製容器,其規格為長150公分、寬50公分、高30公分以內,超出規格者不予火化,所繳費用不退還。
(七)遺體不得存有助聽器或心瓣器等醫療器具。
(八)下列物品禁止放置棺柩內作為陪葬品:
1.眼鏡及眼鏡盒。
2.多量之乾冰。
3.錄音帶、錄影帶、CD、收音機等。
4.計時器、噴氣罐類。
5.釣竿、球桿、拐杖等。
6.橡膠或塑膠類製品。
7.其他易爆物品。
(九)遺體火化後,骨骸由工作人員撿拾裝罐,交家屬確認後領回。
(十)家屬如欲參與撿拾骨骸過程,仍須由工作人員撿拾,家屬可陪側觀看,以策安全,並避免毀損設備。
(十一)出殯車隊之陣頭及陣頭車輛禁止進入火化場。
(十二)葬儀業者,如需引導喪家進入火化大廳,以孝男或孝女為限;停棺區禁止家屬進入,以維作業動線順暢及工作人員安全。
(十三)棺柩進場所量實際尺寸與提報尺寸不符時,得由工作人員視現況重新排序,不得異議;如因尺寸不符致無法排序,當日不予火化,原繳費用不退還。
(十四)焚燒金銀紙錢、幢幡等,應於金爐或指定之場地為之,麻燈、雙連巾等物品請集中於本所指定之處所,由場內統一處理。
(十五)場區內未經許可,不得任意設攤。
(十六)如遇突發事件,應依相關標示及工作人員之指引,離開場區或至避難位置。
六、使用納骨塔(堂)設施(含神主牌位),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使用納骨塔設施應提出申請,經本所核准取得「使用許可證明」後,始可使用。
(二)開放時間:每日上午08:00至下午05:30。
(三)往生者骨灰(骸)罐及神主牌進、出塔時,應出示「使用許可證明」及相關證件正本,經管理人員登錄後,始准進、出塔。
(四)進塔後應依申請之塔位,由管理人員導引置放。
(五)塔內除骨灰(骸)罐或神主牌外,未經許可不得任意增加其他物品,以維整潔。
(六)祭拜應於祭拜廳或依指定位置為之,不得將香、燭、供品等祭祀用品,任意攜往各樓層塔位區祭拜,以維室內空氣品質及安全。
(七)焚燒金銀紙錢應於金爐及指定之場地內為之,其他物品禁止燃燒。
(八)塔區內未經許可不得任意設攤。
(九)如遇突發事件,應依相關標示及管理人員之指引,離開塔區或至避難位置。
(十)春節(除夕、初一、初二)、春分暨清明祭典法會、中元暨秋分祭典法會期間不提供開櫃服務,但進塔、櫃位扶正等業務不在此限。
(十一)神主牌位立名進塔安置後,因合爐需要更改神主牌位為歷代祖先者,應由原申請人以書面提出申請核准後始得更改。
(十二)申請使用塔位或神主牌位經選位並填寫選位單後,須於五日內提出申請使用。
(十三)民眾家中有外姓神主牌,欲申請進塔安置者,應附具該亡者除戶或其他證明資料。
(十四)經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權,非屬居住人所有神主牌辦理存放,無法取得除戶證明資料,得以法院點交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取代之。
(十五)無子嗣後代之亡者,得以其三親等以內家屬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等,申請神主牌位進塔安置。
(十六)申請神主牌位者,其神主牌樣式應依本所格式製作,合爐之牌位得以一名先人姓名為代表,書寫於牌面右下角。
(十七)神主牌位立名進塔之相關規定如有未備時,得準用納骨灰(骸)櫃之規定辦理。
(一)使用公墓設施應提出申請,取得「埋葬許可證」後,始可使用。
(二)使用公墓設施僅限本市第一示範公墓為埋葬申請,餘公有土地或私有土地禁止埋葬申請及使用。
(三)使用示範公墓,應會同公墓管理員現地會勘,經管理員開立「公墓會勘單」並向本所服務中心查詢確認後,再檢附文件申請。
(四)示範公墓之墓基長寬、墓碑、墓型、材料、顏色應依照本所規定之式樣造設,墓主應於申請時切結,如不依規定樣式造設得依法拆除,墓主不得異議,其規格式樣如下:
(1)墓碑頭高度為122公分,寬200公分,墓身長400公分,墓碑頭及墓身均含托線條,墓碑顏色以青斗石為準。
(2)墓基以步道緣石為準,墓前增高5公分,墓後增高30公分,成一斜坡度,以利排水。
(3)地磚材料以石英磚淡綠色為統一顏色,長寬為20公分。
(1)墓碑面向南方,長度為80公分,寬40公分,置於墓穴最南方中間位置,由北向南高度12公分至貼地,傾斜度為15度,墓碑顏色以黑色大理石為準,四周黏貼白色磁磚。
(2)墓基長284公分,寬130公分,墓穴長234公分,寬104公分,墓穴範圍內黏貼綠色磁磚,外圍黏貼白色磁磚,墓穴與外圍磁磚平行一致。
(五)示範公墓墓基使用期限為10年,墓主應於期限屆滿前自行起掘火化,安置於骨灰(骸)存放設施,原墓基無條件收回。逾期未遷葬者,依殯葬管理條例等規定處理。
(六)墳墓內棺柩或骨罐,非經主管機關之核准不得起掘。但依法遷葬者,不在此限。
(七)墳墓撿骨、遷移及修墓,應申請核准,始可為之。
(八)依本市公共建設需要辦理墳墓遷葬時,應依遷葬公告認領相關作業,逕向指定機關辦理認領,逾時未遷葬或未依遷葬作業規定辦理者,不予發給遷葬補償費。未辦理遷葬認領或無主墳墓者,由事業主管機關進行遷葬併安置於骨灰(骸)存放設施。
1.使用殯儀館設施應於出館前一天繳清費用,逾期本所
拒絕提供告別式場及火化場等設施設備。
2.自租用申請日起算,三日內辦理取消使用者,該設備規費全額退還;逾三日辦理取消使用者,仍需繳納設備規費,已繳納者不予退還。
3.取消使用殯儀館設施辦理退費或減免規費者,應於出殯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4.守靈室(和平堂)使用規定詳第四點第(六)款,自申請確認完成後,設施使用前欲取消者,除無後續使用者或經後續使用者同意提前外,不予退費。
(二)火化場:申請減免規費,或不使用火化場設施申請退費者,應於火化日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三)納骨塔(堂)及公墓設施:
1.申請減免納骨塔(堂)或公墓規費,應於申請時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未能於當日提出申請者,應自申請日起7日內補提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2.經核准使用骨灰(骸)存放設施或公墓設施者,應於許可日起3個月內,安置存放或埋葬。但情況特殊經管理機關核准者,最多得延後3個月。
3.骨灰(骸)存放設施於存放後申請退櫃位者,其已繳規費不予退還。再行申請使用者,應重新申請並繳交費用。
4.經核准使用骨灰(骸)存放設施或公墓設施者,倘逾期未存放者,註銷其使用權,所繳納之使用費比照收費標準表規定辦理。
(四)骨灰植存:申請取消應於植存前一日提出,當日(及其後)提出退費申請者,不予受理。
(五)殯葬設施既經使用後,原繳納規費不予退還。
九、本所各殯葬設施基地範圍內全面禁止吸菸。
十、違反本須知經查證屬實者,本所得對該殯葬業者書面通知糾正,受書面通知後於6個月內再犯者,得拒絕提供各項設施設備申請業務,期間2個月以內;倘於拒絕提供期間終了之日起一年內再犯者,得拒絕提供各項設施設備申請業務,期間6個月以內,並得連續拒絕申請,但違反本須知情節重大者,得逕予拒絕提供各項設施設備申請業務。
十一、本須知奉所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