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失能者輔助器具購買、租借及居
家無障礙環境改善之補助審查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設籍並實際居住於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經本
市照顧服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評估之失能者,有接受長期
照顧服務必要,且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日常生活活動能力(ADL)一項以上失能或僅工具
性日常生活活動能力(IADL)失能且獨居者。且符合失能老人接受
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第二條規定者。
(二)年滿五十歲以上日常生活活動能力(ADL)一項以上失能之身心障礙
者。
本府專案核准補助者,得不受實際居住於本市之限制。
三、輔助器具購買、租借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項目、補助金額、使用年
限如附表。
四、補助對象經本中心評估符合資格後,應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購買輔助器具:
1.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2.最近三個月內專業治療師評估報告正本。
(二)租借輔助器具: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三)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
1.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2.最近三個月內專業治療師評估報告正本。
3.改善房屋之建物所有權狀、建物謄本、房屋稅籍資料或房屋稅
繳稅證明文件影本。補助對象為租賃者或非屋主,應加附屋主
同意改善書及租賃或借用房屋期滿日距申請補助日逾一年六個
月以上之契約書影本。
4.購買電話閃光震動器、門鈴閃光器、無線震動警示器、電話擴
音器、火警閃光警示器或可攜帶斜坡板者免附前目之文件。
五、補助對象應於本中心核定函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進行輔助器具購買
、租借或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並檢具下列文件請領補助費用:
(一)統一發票或收據(購買日期須為自本中心核定函送達之日起三個月
內)及補助對象匯款帳戶存簿封面影本。但因故不能提出者,得檢
具家屬之帳戶存簿封面影本。
(二)領款收據。
(三)廠商切結書。
(四)輔助器具使用照片。
(五)申請輔助器具租借者,檢具輔助器具租借證明。
(六)申請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者,檢具施工前後照片。
前項補助對象辦理輔助器具購買、租借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之期
間逾十二月五日者,應於十二月五日前辦理完畢,並向本中心請領補
助費用。
六、補助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年度預算用罄時,不再受理補助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