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各類資賦優異學生(以下
簡稱資優生)重新安置事宜,確保資優教育之品質及彈性化適性發展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資優生,係指經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
稱鑑輔會)鑑定通過之各類資優生,惟不含以縮短修業年限申請鑑定
通過安置之資優生。
三、本市資優生申請重新安置條件:
(一)自願申請放棄安置:
1.資優生安置入班學習後,因身心、課業等方面適應困難,經適
切調整輔導方式仍無法改善其狀況,由原安置學校特教推行委
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或家長提出並召開個案會議後,得由
家長向學校提出申請重新安置原校或他校普通班。
2.為保障學生受教權益及身心調適,學校得先行妥善處理轉班或
轉校事宜。
3.申請放棄安置資優班後,不得再申請重新安置資優班。
(二)強制重新安置:資優生安置入班一學期後,如有危及身心之可能,
學校得檢具客觀、充足之輔導資料,由學校特推會會同家長召開個
案會議後,連同會議資料,提報申請重新安置。
(三)重新安置其他學校資優班:資優生須經安置一學期後,且於欲轉入
之同類資優班人數尚有缺額時(不得超過三十人上限),始得提出
申請重新安置 。
(四)資優生經鑑定通過後,自願放棄安置資優班者,其原就讀學校得視
需要申請特殊教育方案服務,惟不得再申請重新安置資優班。
四、申請重新(放棄)安置流程如下:
(一)申請人應透過原安置學校檢附申請表,向重新安置學校提出申請(
如附表一)。
(二)重新安置學校特推會進行審查。
(三)重新安置學校函文檢附申請表、會議紀錄、本市鑑定證明文件及原
安置學校之資優生個別輔導計畫等資料,送本局提報臺南市鑑輔會
審議核備。
五、外縣市資優生申請轉入安置於本市學校資優班者,須欲轉入之同類資
優班人數尚有缺額(不得超過三十人上限),並檢附申請表、戶籍資
料、縣市鑑定資料及原安置學校之資賦優異學生個別輔導計畫等,由
受理重新安置之學校特推會完成審查後,函文檢附上述資料,送本局
提報臺南市鑑輔會審議核備。
六、資優學生已重新安置於其他學校或班級,原安置學校應將個案資料隨
同移轉,以便持續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