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建築執照書圖資料數位化,並提
供防救災使用,及增加建築管理行政效率,特訂定本原則。
二、辦理建築申請案件之建築師、營造業或其從業人員繳交建築執照電子
圖檔清稿或核准副本時,其電子圖檔之紙圖右下角應有二維條碼;電
子圖檔及清冊應燒錄為光碟片繳交本府,或上傳至內政部營建署網站
。
三、建築執照電子圖檔光碟片應具備之內容如附件。
四、建築圖檔格式為PDF,電子圖檔之命名方式如附件。
五、建築執照圖電子檔送件清稿或核准副本燒錄光碟時,電子檔應通過建
築執照申請書表系統經建築師數位簽章。
六、電子圖檔清冊應利用建築執照申請書表系統U8.0或以上之電子簽
章版列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