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補助特殊教育學生在家教育代金事宜,協助其完成國民義務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資格:
(一)設籍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之國民教育階段且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並安置在家教育之特殊教育學生。
(二)符合前款資格且選擇接受經社政主管機關立案之社會福利機構照顧者。
(三)在家教育或接受社會福利機構照顧者,皆須具有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之學籍。
三、代金金額:
(一)在家教育者,每月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三千五百元。
(二)接受社會福利機構照顧者,每月補助六千元。
接受社會福利機構照顧者,其機構收費扣除社政單位教養費補助之差額,如低於教育代金金額者,補助其差額;如超過教育代金金額者,依教育代金金額補助之。
前項所稱機構收費,依內政部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辦理身心障礙者托育及養護收費及補助標準規定辦理。
四、申請期程:
(一)每年二月二十日至三月十日,申請當年度一月至七月之教育代金。
(二)每年九月一日至九月二十日,申請當年度八月至十二月之教育代金。
五、申請程序:
(一)符合補助對象之學生,於申請期程由其家長或監護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補助對象所在學籍之本市所屬學校(以下簡稱學籍學校)提出申請。
(二)由學籍學校辦理初審後,檢送教育代金印領清冊,由學校函送本局彙整轉鑑輔會進行複審。
(三)複審通過發給代金之學生,由本局撥發教育代金並由學籍學校轉發其家長或監護人。
六、中途喪失補助對象資格者,自資格喪失下月起不得領取代金,已領者須繳還。
七、安置狀況變動(如在家教育者轉接受社會福利機構照顧等)致教育代金金額有所變更時,應由學籍學校送鑑輔會審核,並依審核結果補撥或繳回教育代金。
八、在家教育者,應配合本局接受巡迴輔導教師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