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使用臺南市新化區公所展演廳場地(以下簡稱場地),應
繳納使用規費,其收費金額如附表。
第 三 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場地免費提供使用:
一、臺南市政府或臺南市新化區公所(以下簡稱新化區公
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二、其他特殊狀況屬公益性質,經新化區公所核准者。
第 四 條 申請場地使用所繳納之規費不予退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得無息退還使用規費之一部或全部:
一、申請人或團體因特殊事故不能如期使用,並於三日前
通知新化區公所,退還使用規費二分之一。
二、因不可抗力之事故,致申請人不能如期使用時,退還
其不能使用期間之使用規費。
三、因政府舉辦活動或其他特殊需要必須收回使用,且申
請者不能改期,退還全部使用規費。
第 五 條 場地使用者,應於使用前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五百元,並負
責場地之佈置、復原及垃圾清運等工作。
前項保證金於活動結束後,由申請者持保證金收據辦理無
息退還。但未依規定回復原狀者,保證金不予退還。
場地使用者損壞設備或場地時,應回復原狀或按市價賠償
。
前項賠償金額自保證金內扣除,不足時另追償之。
第 六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