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辦法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條
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執行機關為
臺南市市場處(以下簡稱市場處)。
第 三 條 公有零售市場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改以單一經營
體方式經營者,其改建經營所需設備,得提改善經營計畫書向
市場處申請補助,並以一次為限。
第 四 條 申請補助之設備,以下列為限:
一、攤台。
二、招牌。
三、照明設備。
四、空調設備。
五、給排水設備。
六、安全監控設備。
七、廣播音響設備。
八、昇降設備。
九、污水、廢棄物處理設備。
十、消防設備。
第 五 條 申請補助之改善經營設備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書表:機構基本資料及申請緣由。
二、需求及效益說明。
三、預算書及單價明細分析表。
四、自籌款比例。
五、技師簽證或設備廠商報價章。
前項第四款自籌款比例不得低於申請補助款總額百分之三
十。
第 六 條 申請補助經核准者應與市場處依臺南市政府對民間團體及
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簽訂補助契約
。
第 七 條 補助案件作業程序應依附表之規定,市場處並得於補助案
件執行時進行督導及考核。
第 八 條 補助經費採總額補助,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並以
一次為限。
補助費用由受補助者於設備改善時先行墊付,並於設備改
善完成後十五日內,函報市場處確認後,始得辦理費用核銷。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