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臺南市興辦公共工程土地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第
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算方法如下:
一、果樹、茶樹及竹類:依生長或結果習性,分類評定不
同等級之補償單價,並限定其單位面積栽培限量核算
補償費。但樹苗密植難以點數者,按面積核算。
二、觀賞花木:
(一)椰子類、柏木類、喬木類、灌木類、蔓藤類及整形
樹等類別,各以高度或徑寬評定不同等級之補償單
價,並限定其單位面積栽培限量核算補償費。但樹
苗密植難以點數者,按面積核算。
(二)草本觀賞花卉,以單位面積價額核算補償費。
(三)觀賞花木於徵收公告前一年內移植者,視同特小級
核算補償;於徵收公告前一年至二年內移植者,視
同次小級核算補償。
三、造林木:
(一)無利用價值者,按照造林費核算。
(二)有利用價值者,按照山價查定,並依查估時該木材
市價減去必要生產費用核算。
四、其他各種農作改良物:以單位面積收穫價值核算補償
費。
前項各款農作改良物之種類、等級、數量、種植面積、規
格及補償單價,如附表。
附表內未列之果樹,得比照附表內相同類科之果樹補償;
無同類科者,得依下列原則辦理補償:
一、木本類比照採果桑樹。
二、草本類比照木瓜。
三、蔓性類比照葡萄。
附表內未列之觀賞花木,得比照附表內相同類科之觀賞花
木補償;無同類科者,得依下列原則辦理補償:
一、椰子類比照一般觀賞椰子。
二、柏木類比照龍柏。
三、喬木類比照菩提樹。
四、灌木類比照木槿。
五、蔓性植物比照黃金葛。
六、其他高價位之林木參酌市價。
第 三 條 屬兼種情形者,先以價格最優惠之農作改良物實際栽植總
數,計算其所必須之種植面積後,再以兼種總面積減去該種植
面積,有賸餘面積者,再依規定計算次等單價農作改良物之數
量核計補償。
第 四 條 農作改良物之數量,除本標準另有規定外,以實地查估為
準。但單位面積種植數量超過各該種類單位面積栽培限量者,
其超過部分不予補償。
第 五 條 農作改良物年生之計算,屬播種後未經移植者,自播種時
起算;屬播種後經移植者,自移植於被徵收之土地時起算;屬
接穗經嫁接方式種植者,除依接穗之年生衡量,並視樹冠面積
之大小估算。但生育不良或超齡移植致其樹冠不合常態者,得
降低標準查估之。
第 六 條 農作改良物種植或移植時間經調查後不明者,應由所有權
人切結該作物種植或移植於徵收土地之確實時間。
第 七 條 屬特殊栽植情形、類別或品種規格之農作改良物,得依當
地之情形核實查估,辦理補償。
第 八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三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