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
稱各機關)辦理接受贈與財產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財產,指不動產、動產、有價證券或權利,不包括現金及
代收捐助之賑濟物資或用品。
三、他人贈與財產之受理機關,除不動產由臺南市市有不動產管理機關權
責劃分原則規定之管理機關辦理外,其餘財產由受贈機關按其業務性
質及用途為之。
四、各機關受理他人贈與財產時,應先評估其機關需求性及公益目的性,
並依臺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
五、受贈土地屬建造房屋應留設之法定空地或非經認定為現有巷道之私設
通路,不予受理。
六、各機關接受贈與之有價證券,以可在公開市場交易且易於變現者為限
,並依會計程序入帳。
七、接受贈與之不動產,各機關於取得後一個月內,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及登帳管理。
接受贈與之動產,各機關於取得後應即登帳管理。
八、各機關接受贈與財產應依公益勸募條例第六條規定辦理。
前項規定所開立之收據,應比照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
辦理,相關捐贈文書資料並應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