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體育運動團隊推展體育活動,提昇運動水準,對外參加比賽為本市爭光,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體育運動團隊,指由本市所屬各級公立學校組成並經本局指派或同意前往外縣市參加體育競賽之團隊。
三、本要點補助項目包括交通費、雜費及住宿費。
前項補助項目之補助標準如附表。
四、本市體育運動團隊參加外縣市比賽,各申請單位至少須於比賽前十五日內檢送報名表(影本)、競賽規程及相關資料至本市體育處核准,並於賽後七日內檢具成果報告、成績證明及秩序冊,向本市體育處申請補助,並於核定後,檢具領款收據及委託收支清單至本市體育處辦理撥款,旅費印領清冊留存學校,以利審計機關就地抽查。
五、經本局核准補助參加外縣市體育競賽之團隊,如有虛報、浮報、重複申請或於競賽期間,發生有損團隊榮譽之情事,經查屬實者,除依有關規定處理外,並應繳回補助款。
六、本經費之補助以本局年度內所編列預算額度為限,必要時得酌減之。
七、本要點補助執行情形,本局得不定期派員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