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13條第2
項規定之事項,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所稱受通報之對象,係指設籍於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且持
有本府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
(一)身心障礙手冊所記載之障礙類別及障礙等級顯與事實不符者。
(二)多名身心障礙者均委託同一人代辦。
三、任何知悉前點情事者得通報之。
前項通報除由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受理外,得由本
市各區公所、衛政單位、教育單位、勞政單位受理並填寫通報單(格
式如附件)後,送本局辦理。
第一項通報亦得以電洽及網際網路形式為之,並由受理單位代為填
寫通報單。
四、通報處理流程:
(一)由本局收受通報單,釐清受通報之對象所屬疑義因素。
(二)確認該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事實消失時,依疑義因素分別處理方式
如下:
1.身心障礙手冊所記載之障礙類別及障礙等級顯與事實不符者:
(1)若屬誤植之情事,函請身心障礙者繳回原領之身心障礙
手冊(或證明),完成換發手冊(或證明)並更正登錄
於內政部社政資訊整合系統之個人鑑定紀錄、鑑定結果
等資料。
(2)經查非誤植障礙類別及障礙等級,仍顯與事實不符者,
函請身心障礙者於三十日內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
重新鑑定,未依限辦理逕行註銷其身心障礙手冊,同時
終止相關福利措施及補助。
2.多名身心障礙者均委託同一人代辦,由本市衛生局向鑑定醫院
機構查閱疑義個案鑑定病歷相關資料,確認身心障礙事實消失
者,依下列程序辦理:
(1)由本局函請身心障礙者於三十日內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
所申請重新鑑定,未依限辦理逕行註銷其身心障礙手冊
,同時終止相關福利措施及補助。
(2)醫療機構如有虛偽鑑定或登載不實情形,由本市衛生局
依相關法令處理。
五、身心障礙者或代理人以詐欺或其他不當行為申請或享有相關福利措施
或領取補助者,本府應不予補助或停止補助,已補助者應追回之。涉
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六、本計畫自奉核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