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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4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1010343299A號 令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都發類
圖表附件:
臺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標準.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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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第 一 條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
地於徵收前供臨時建築使用,以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特訂
定本標準。
第 二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都市發展局。
第 三 條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容許臨時建築使用細目、建蔽率
及最大建築面積如附表。
第 四 條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臨時建築使用,應經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之核准。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