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臺南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
所)參與推動農村再生業務,協助、諮詢及輔導社區辦理農村再生,
並督導考核其工作成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為考核區公所推動農村再生之成果,得設考核小組。
前項考核小組置委員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農業局局長
或其指定之高階主管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兼任:
(一)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一人。
(二)本府民政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農業局代表二人。
三、受考核之區公所以依法得為農村再生之區域為限。
四、年度考核於每年三月辦理,並以區公所前一年度(以下簡稱考核年度
)推動農村再生之工作成果為據。
考核項目、評量指標及配分如附表。受考核之區公所應於考核前將
考核年度之工作成果及相關資料,彙整備齊提報本府農業局。
五、考核之評等及獎勵,依得分最高之前六名敘獎如下:
(一)特優:第一名至第三名各頒發獎牌一面,區長及業務主管各嘉獎二
次,承辦人員(含里幹事)記功一次。
(二)優等:第四名至第六名各頒發獎牌一面,區長及業務主管各嘉獎一
次,承辦人員(含里幹事)嘉獎二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