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
,並提昇市民居住品質,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第 三 條 公寓大廈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由其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
管委會)向主管機關申請頒發公寓大廈榮譽標章(以下簡稱榮
譽標章):
一、完成管理組織報備。
二、依法申報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經審查結果無重大缺
失。
三、依法申報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其設備之設置及維護無
嚴重違規情形。
四、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領有認可證或登記證。
第 四 條 管委會應檢具下列文件及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三、最近一期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
果通知書。
四、最近一期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
五、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認可證或登記證。
第 五 條 主管機關得對取得榮譽標章之公寓大廈不定期檢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廢止其榮譽標章:
一、榮譽標章有效期間內,發生重大公安事故。
二、違反建築法或公寓大廈管理相關法規,經主管機關命
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第 六 條 榮譽標章有效期限為四年。
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告核發或廢止使用榮譽標章之公寓大廈
。
第 七 條 榮譽標章遺失或毁損時,管委會得以書面敍明理由申請補
發或換發。
第 八 條 主管機關得對取得榮譽標章之公寓大廈,給予獎勵。
第 九 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領有榮譽標章者,繼續適用至有效期限屆
滿止。
第 十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