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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扣留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移置及保管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3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1010258402A號 令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環保類
圖表附件:
附表-臺南市扣留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移置及保管收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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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
機關為本府環境保護局。
第 三 條 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移置及保管之收費方式及金額
如附表。
前項扣留之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之所有人、使用人
或保管人,配合執行機關自行將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移
置至指定之保管場所者,免收移置費。
第 四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