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維護臺南市政府各局處(以下簡稱各局處)舉辦各類活動場地整潔
,營造舒適活動環境,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特
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各局處舉辦各項活動需環保局支援流動廁所時,請依臺南市流動廁所
使用管理辦法提出申請,環保局將依申請先後順序排定支援事項,若
有不足部分由主辦單位視實際需要自行設置及管理。
三、各局處舉辦各項活動需申請羅馬旗幟懸掛時,請依臺南市懸掛羅馬旗
幟廣告物管理及收費辦法提出申請,環保局將依所申請先後順序、路
段及懸掛期間核定懸掛事項。
四、活動場地屬定點者,依下列方式辦理之:
(一)活動會場內之環境維護由主辦單位全權負責,並須做好垃圾分類工
作;環保局配合執行會場周圍環境整理及會場內外後續垃圾清運工
作。
(二)活動會場內如需設置資源回收桶及垃圾桶,由主辦單位準備。
五、活動屬帶狀性活動者,依下列方式辦理之:
(一)帶狀性活動係指路跑、自行車賽、集會遊行、宗教民俗遊街等,含
本府擔任主、協辦或指導單位之活動。
(二)主集合場地及沿線各中繼(休憩)點等活動定點之環境維護由主辦
單位全權負責,並須作好垃圾分類工作;環保局配合執行各該活動
定點周圍環境整理及其場地內外後續垃圾清運工作。
(三)主集合場地及沿線各中繼(休憩)點等活動定點如需設置資源回收
桶及垃圾桶,由主辦單位準備。
(四)活動沿線路段由主辦單位於活動期間派員維護其環境整潔;環保局
於活動結束後配合執行其環境整理及垃圾清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