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督導路外公共停車場之安全、營
運與維護,維持停車場管理品質及營運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路外公共停車場(以下簡稱停車場),指在道路之路面外
,以平面式、立體式、機械式或塔臺式等所設供停放車輛之場所。
三、督導考核之項目如下:
(一)營運管理部分:
1.停車場環境整潔。
2.標誌指示及應記載公告事項。
3.週邊道路停車管理及管制。
4.營運收費標準。
5.身心障礙者專用車位比例及收費優惠。
6.委託經營契約書規定之項目。
7.停車場登記證所列營業事項。
(二)政風稽核部分:
1.停車場營運及收費作業。
2.停車場管理及營運紀錄情形。
3.停車場經營情形。
(三)營建部分:
1.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辦理情形。
2.緊急進出口、防火區劃及安全梯與使用執照竣工圖說之符合情
形。
(四)消防部分:
1.消防滅火設備、避難逃生設備及其他消防搶救設備。
2.定期檢修申報情形。
3.定期舉辦防護演練情形。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督導考核項目,平面式停車場得免查核
。
四、辦理督導考核之方式如下:
(一)本府每年應依督導重點,辦理停車場督導考核。
(二)前項督導考核以實地考核為主,並於督導考核前通知受督導考核停
車場指派代表會同,以及函文詳列督導考核事項、時間及地點。但
有特殊情形者,得不事先通知。
五、受督導考核停車場應就督導考核事項,備妥所需相關資料,配合考核
。
六、本府應將督導考核結果,函請各受督導考核停車場及其主管機關列管
改善,並視督導考核缺失改善程度,於一定期間內辦理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