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文獻推展工作,加強蒐集並保存
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史跡沿革、文物及方誌等珍貴資料,作為市
志纂修之根基,俾後世子孫尋源溯本,珍惜鄉土文化,特設臺南市政
府文獻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協助本市文獻資料稿件之蒐集、考證及編審等事項。
(二)提供本府諮詢各種古蹟、文物及誌書編纂等事項。
(三)參與有關歷史古蹟、文物化石之發掘、探勘考證與金石古碑文之拓
片典藏及展覽等事項。
(四)提供本府諮詢寺廟宗教團體沿革、輪值祭典、法令釋疑及民俗研究
等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
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一人為執行秘書,由本府文化局局長兼
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史學教育工作者。
(二)本市文獻研究、歷史沿革及方誌研究者。
(三)本市田野史跡文物蒐集保存者。
(四)民間傳統技藝傳承者。
(五)臺灣文化研究相關學者或專家。
四、本小組置顧問若干人,由市長就前點第一款至第五款人員遴聘之。
五、本小組外聘委員及顧問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之。
前項委員及顧問出缺時,由本府補聘之;補聘委員及顧問之任期至原
委員及顧問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六、本小組置幹事二人,由本府文化局文史研究科科長及文獻業務承辦人
兼任,負責本小組幕僚事務。
執行秘書承召集人之命,綜理小組事務,並指揮監督幹事辦理幕僚作
業。
七、本小組委員、顧問、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八、本小組外聘委員每年須接受本府定期邀(約)稿至少一件。
九、本小組委員及顧問得以貴賓身分列席或參加本府舉辦之有關宗教禮俗
、文獻或古蹟等活動。
十、本小組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
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
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執行秘書代理之。
十一、本小組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機構及團體參考。
十二、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文化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