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議美術品典藏相關事項,特訂定本
要點。
二、審議委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斟酌其專長遴聘之:
(一)曾任國內外美術科系教授或博物館機構相關研究部門研究人員,並
對評審類別具有鑑賞能力。
(二)對美術理論、美術教育或美術心理具有研究之學者,具重要著述,
並對評審類別具鑑賞能力。
(三)對美術創作、美術鑑賞或美術品市場有研究且富經驗。
(四)擔任文化機關一級主管三年以上經驗並具鑑賞能力。
三、審議委員依其專長領域由市長遴聘四十五人至七十五人,並就典藏業
務需要或委員專長予以分組,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每任應
有五分之一以上新聘委員。任期內因故改聘時,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
為止。
四、依本要點遴聘之委員負責審議美術品典藏(含購藏、捐贈、移撥等)
及寄藏等相關事宜,並協助作品之鑑價與其他典藏相關業務諮詢。
五、審議會議視審查內容由相關專長之委員五至七人組成審議小組,其中
須有半數以上委員之專長符合審查作品類別,並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六、審議委員關於審議案件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
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