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訂定之。
二、設籍本市無法自行上、下學之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符合下列
條件者,得向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申請交通費補助:
(一)設籍本市年滿五足歲以上之身心障礙幼兒且就讀本市公私立各國民
中、小學學生及幼稚園學童。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但障礙程度屬於中度、輕度者,需有公立醫院
或區域級以上醫院之診斷證明確認為無法自行上、下學(學習障礙
、情緒障礙、語言障礙、其他顯著類別不予補助)。
(三)未請領本府其他交通費補助。
(四)未請領教育代金。
(五)未搭乘身心障礙學生就學交通車。
三、交通補助費之申辦程序如下:
(一)學生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臺南市特殊教
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
本;障礙程度屬於中度或輕度者,另檢附公立醫院或區域級以上醫
院確認無法自行上下學之診斷證明,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學校亦
應主動協助學生申請,學生於學期中轉學,依實際上課月數補發或
追繳。
(二)各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二個月內將初審合格之申請表、證明文件彙
整,依序整理成冊,函報本局複審,副本留校備查。
(三)本局複審通過後,通知各校檢附統一收據及印領清冊送府彙辦,核
撥各校轉發。
四、補助金額視本局年度預算編列情形及教育部年度補助經費額度發給。
第一學期由九月至翌年一月止,核撥五個月;第二學期由三月至六月
止,核撥四個月。
五、本要點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