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支援臺南市機關團體舉辦各項
活動之救護工作,保障市民之生命安全並有效運用本局所屬醫療院所
醫護人力資源,提升救護之品質與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一、救護支援之地點以臺南市境內為原則。
二、支援範圍以下列活動為限:
(一)運動競技或具劇烈危險性之活動:如一般運動賽事、登山、路跑、
自行車活動等。但戶內會議或一般性靜態活動如:晚會、演唱會、
音樂會、自強活動、參觀旅遊、書、畫、食品展等活動,及申請單
位或主辦單位具護理人員編制者,不予支援,惟以專案向本局申請
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具醫療上特殊需求之活動:如特殊疾病病友、銀髮族或身心障礙者
之活動。
(三)其他經本局審查同意之活動。
三、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主辦之活動請求救護支援
時,應於活動日二週前以書面方式向本局提出申請,申請書如附件。
如本局所屬人力不敷支應或辦理收費之活動,由本局協調所屬醫療機
構提供支援,醫療院所得收取必要之相關費用;其收費項目及金額標
準,依據本要點第九點所定之標準。
四、第三點以外機關團體主辦之活動請求救護支援時,由本局提供所屬醫
療機構聯繫方式,請主辦單位自行接洽,醫療院所得收取必要之相關
費用;其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依據本要點第九點所定之標準。
五、支援單位應於收取相關費用後,應列收據或支援人員救護津貼簽領清
冊正本,供申請支援機關團體辦理核銷。
六、各支援救護單位應確實按照申請表所載之活動時間、地點,提前十五
分鐘到達,以利救護工作執行順暢。
七、申請救護支援時,其相關費用由申請(主辦)單位支應。
八、各機關團體申請支援救護時,應於活動現場妥善規劃救護車出入口動
線與設置救護站明顯標誌,並備妥桌椅供支援人員使用。
九、各機關團體辦理活動請求救護支援時,本局所屬醫療機構得收取必要
之相關費用,收費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支援人員費用:醫師每小時九百元,護理人員每小時四百五十元,
救護技術員每小時二百五十元。
(二)救護車費用:支援本府及所屬機關每輛次每日一千元,支援本府以
外機關團體每輛次每日一千五百元。
(三)醫療衛材及其它費用:依臺南市醫療機構收費標準另計。
(四)本局所屬醫療機構每次支援以至少二小時計算,超過三十分鐘以一
小時計算,三十分鐘以內不予計算。
各項支援費用,以實際支援時段核計收取。
十、本要點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