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強化資訊安全控管,確保本局新生兒個人資料管理之安全,特訂定
本補充注意事項。
二、本局辦理「出生通報網路傳輸系統」業務之承辦人,應將轄內各醫療
院所、衛生所向本局所申請填報之「出生通報系統使用者申請表」彙
整建冊,並將各單位之管理人、使用人姓名資料隨時更新,妥善保管
。
三、「出生通報網路傳輸系統」之管理人、使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
意義務,妥善保管系統管理人所授權核發之帳號及密碼,不可轉借他
人使用;如有未善盡職責致生個資外洩情事者,依法追究應負相關之
民事、行政及刑事責任。
四、下載使用本系統資料,應以符合法定用途,且供公務使用者為限;使
用後應妥善處置(如刪除電子檔、銷燬紙本…)。
五、各單位之使用人以電子郵件傳送本系統之個資資料時,應以加密方式
傳送,避免發生個人資料不當外洩情事。
六、本局辦理「出生通報網路傳輸系統」業務之承辦人,依規定應落實系
統之管理及稽核作業,如有發現或接獲異常登錄、當日下載累計超過
100 筆資料及其他違常情事時,應即確實查明,記錄使用者狀況,並
會知政風室。
七、本局每季陳報國民健康局之「出生通報系統資料下載存取紀錄表」,
應註明陳(傳)報之日期、時間及接收人姓明名,送交歸檔備查。
八、本補充注意事項陳奉 局長核可後施行,如有修訂事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