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稱簡稱本局)為維護婦女於本局內進行母乳
哺育之權益,保障婦女擁有良好的哺乳環境,特依據公共場所母乳哺
育條例及公共場所哺(集)乳室設置及管理標準,訂定本使用注意事
項。
二、哺(集)乳室管理單位為本局秘書室;負責相關硬體設備之維護及民
眾申按哺(集)乳室緊急求救鈴協助之事項。
三、本局之哺(集)乳室以無償方式提供本局員工及民眾使用,除專供哺
(集)乳及育嬰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使用前請向服務臺管理人領
取鑰匙;鑰匙不得擅自打造,使用結束後繳回服務臺。
四、哺(集)乳室硬體備有:冷氣、電風扇、靠背椅、洗手台、換尿布台
、冰箱、冷熱開飲機、有蓋垃圾桶、電源設備及緊急求救鈴等。
借用人須妥善維護哺(集)乳室內各項設備,未經許可不可擅自移動
,若有毀損情事發生,並負賠償責任。
五、哺(集)乳室室內物品,除登記外借使用外,不提供置放或保管物品
,如有遺置於哺(集)乳室之物品,應於當日下班前領回,逾期未領
回者,如為現金或貴重財物時,管理單位將為公告招領或轉送警察單
位依法處理。如非貴重物品,管理單位將代為保管一週後,未有認領
者,將視同廢棄物處理並記錄之。
六、使用哺(集)乳室注意事項:
(一)開放時間:上午 08:00 時至下午 5:00 時。
(二)借用人使用哺(集)乳室完畢後,應整理環境清潔,並恢復原狀,
於離開前確實檢查電源(含燈具、電扇、冷氣)是否關閉。
(三)冰箱僅提供哺(集)乳者之母乳需保存冰存之用,禁止放入其他物
品。冰存之母乳應標示姓名、聯絡電話及時間,並於當日下班前前
領回。
(四)使用者請填寫「哺(集)乳室使用登記簿」,以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