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臺南市處理妨礙交通車輛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訂 定之。 第 二 條 各種違規車輛、貨櫃之移置費及保管費收費標準如附表。 車輛種類之區分,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條、第三條及 第六條規定認定之。 第 三 條 保管費之計算,車輛移置保管場後未滿十二小時者,以半 日計算;每半日計費一次,但二小時內完成領車者,免收保管 費。 第 四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