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規程依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
之。
第 二 條 臺南市市場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臺南市政府經
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
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人,襄理處務。
第 三 條 本處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經營一科:臺南市曾文溪以南二十個行政區域市場營
運管理規劃、民意供需調查、管理員在職訓練、工作
計畫、報告彙編、市場自治會組織成立與輔導管理、
行銷傳統零售市場、獎勵投資市場輔導管理及市場閒
置空間轉型活化等事項。
二、經營二科:臺南市曾文溪以北十七個行政區域市場營
運管理規劃、民意供需調查、管理員在職訓練、工作
計畫、報告彙編、市場自治會組織成立與輔導管理、
行銷傳統零售市場、獎勵投資市場輔導管理及市場閒
置空間轉型活化等事項。
三、攤販科:零星攤販、攤販集中場與夜市之輔導、營業
秩序督導、場地環境衛生維護與食品衛生檢查之協調
、稽核、自理組織輔導事項、攤販資料建置及攤位攤
販集中場規劃作業等事項。
四、工程科:市場、攤販集中場之建物與設備工程、公共
安全與衛生下水道接管工程、零星修繕與緊急維修、
機電工程、消防安全之整修工程、維護保養及管理等
事項。
五、秘書室:掌理文書、研考、法制、印信、檔案、事務
、出納、公有財產管理、公共關係、新聞聯繫繫、各
項採購之發包、訂約事宜及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
第 四 條 本處置秘書、科長、主任、專員、技正、管理員、科員、
技士、助理員、技佐及書記。
第 五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六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七 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八 條 處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臺南市政府(以
下簡稱本府)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九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十 條 本處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
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秘書。
四、科長。
五、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
加。
第 十一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處擬定,報
請本局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本局備查並副知
本府。
第 十二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一日修
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