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本市弱勢家庭減輕其幼齡兒童托
育之經濟負擔,使兒童獲得適當托育,以促進兒童身心健康與平衡發
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設籍本市滿二歲至未滿五歲就讀(托)於經核准設立之公
立、私立幼稚園及托兒所之下列兒童:
(一)政府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兒童。
(二)家庭寄養之兒童。
三、補助標準:
(一)每名兒童每學期補助新臺幣九千元。但實際繳費額未達新臺幣九千
元者,依其實際繳費額補助之。
(二)本項津貼與其他同性質之補助不得重複請領。如有重複一經查知應
即停止本項補助並追繳溢領部份,惟同性質之補助金額如低於本項
補助,得就其差額申領。
四、申請程序:
(一)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於下列期
間向該兒童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1.每年六月申請當年一月至六月之托育津貼補助。
2.每年十二月申請當年七月至十二月之托育津貼補助。
(二)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申請書。(附件一)
2.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戶口名簿影本(寄養家庭免附)。
4.低收入戶證明書或家庭寄養合約書影本。
5.繳費收據或註冊證明書。
6.印領清冊。(附件二)
(三)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即查核其申請表件是否齊全,初核後函送本
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核定。
(四)經本局核定符合規定者,由本局函知申請人及區公所,並由區公所
撥付補助款予申請人。
五、申請人如以虛偽不實之申請接受補助或重複申請者,發現後應即予以
停止補助,並追回其溢領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