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遴選具有環境影響評估(以下簡稱環
評)相關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擔任環評審查委員會專家
學者委員(以下簡稱專家學者委員),特訂定本要點。
二、專家學者委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從事環評相關項目之技師滿五年以上。
(二)曾任國內大專院校具環評學術專長助理教授以上之職務。
(三)曾任行政機關簡任第十職等以上職務主辦環評相關業務,滿三年以
上。
(四)曾任各機關環評審查委員會委員,滿二年以上。
(五)曾任學術研究機構環評相關項目之研究員。
(六)其他具有環評相關特殊專長。
三、專家學者委員之專長,應含括生活環境、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及經濟
、文化、生態等領域;並應注意各領域委員之人數均衡。
四、本府為遴選專家學者委員,得公開接受行政機關、大專院校、學術研
究機構及環境保護團體之推薦,推薦表如附件。
前項推薦期間以二星期為限,逾期、資料不齊或資格不符者不予受理
,亦不退件。
五、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應彙整受推薦專家學者人選,報經市長遴聘之
。
六、專家學者委員於任期內辭職或出缺時,由市長於受推薦之專家學者人
選遴聘遞補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