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展新住民
及弱勢婦女所製造之創意產品,由本府提供所屬單位、機關之公共空
間,設置「格子舖」之展示櫥窗展示空間,鼓勵本市新住民或弱勢婦
女手工藝品於公共場所展出,以開拓本市新住民或弱勢婦女就業機會
及促進自營收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格子舖之展示櫥窗,除由本局自辦及邀請展覽外,應符合下列申
請條件及申請方式:
(一)申請條件:
1.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1)本市新住民或弱勢婦女。
(2)凡本市參加過本府(含原臺南縣及臺南市)委託、主辦之職業
訓練班或勞委會所屬職訓中心培訓之本市女性學員已結訓者,
應提出結訓證書為憑。
本要點所稱之新住民,指設籍於本市之外籍配偶(含大陸配偶);
所稱之弱勢婦女係指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
規定之負擔家計婦女、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
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及受災失業者。
2.展示產品須為個人創作。
(二)申請方式:申請者應於每年一月或七月依據本局公告期間,提出下
半年度檔期申請,並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1.申請展示程序規定:
(1)每年四月份申請當年度七月至十二月。
(2)每年十月申請翌年度一月至六月。
2.應繳資料如下:
(1)申請書,其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2)展出作品彩色照片及實物乙份(以四* 六以上為原則,尺寸統
一)。
(3)展出者個人簡歷資料。
(4)產品售價及連絡方式。
(5)展示物品應以中文正楷註明名稱、類別、規格及其他相關事項
。
經本局審查不合規定者,得逕予駁回或請其補正文件。但如逾本局所
訂之補正期限者,駁回其申請。
已核准展示者申請續約者,應於約期屆滿前一個月提出。但其審查之
條件、方式、使用、標準、佈置、宣傳及其他相關事宜,與初次審查
者相同。
三、本局於每年四月、十月受理申請案後,邀請學者、專家召集會議進行
審查,經審查通過者,由本局依審查結果排定展期並通知申請人。
前項之審查,由本局就產品之適切性進行,其標準如下:
(一)產品成熟度(百分之三十)。
(二)市場接受度(百分之四十)。
(三)發展潛能(百分之三十)。
審查總分低於七十分者,不予錄取。
四、使用規定如下:
(一)本局提供之展示櫥窗為公益使用,不收取任何費用。但同一申請人
一次展示,除因特殊情形經本局同意得展示三格外,至多以二格為
限。
(二)展示之公共空間如因政策變更致展示櫃無法使用或因天災事變等不
可抗力之事故需停止展示者,本局得隨時終止其展示,申請人不得
異議,並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三)展示之作品由應由申請人自負保管之責,本局不負保管責任。
(四)展示物品不得有違反公序良俗、商標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其他
法令規定或有妨害臺南市政府形象之情事,亦不得有任何侵權行為
之情形。
(五)生鮮食品不得為展示。
(六)申請人與展示者應為同一人。
五、佈置及宣傳規定如下:
(一)每一展期原則於展示前一週星期五下午佈置,結束當週星期五上午
撤展。
(二)展場佈置時所需人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其佈置並應限於核定之
展示櫥窗內,若如逾越範圍,經本局告知其拆除而不履行者,得逕
予撤除,本局並不負任何損壞及保管展示物品之責任;拆除所需之
相關費用,並應由申請人負擔。
(三)申請期限屆滿不再續約時,應將展示櫃恢復原狀交還,若有損壞應
修復或賠償。
(四)展出之宣傳由申請人負責。但其宣傳應配合場地管理者之使用管理
規定,將宣傳資料於指定處張貼或擺放。
六、其他補充事項如下:
(一)申請人於展覽期間,如有商業行為之產生,應自行洽談,本局不負
責該商業行為下所產生之任何消費問題。
(二)本局將輔導參與展示之婦女申辦創業貸款、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利
息補貼及其他福利措施,並搭配電子資訊平台做網路行銷,以增加
產品之能見度。
(三)格子舖之使用及管理,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
他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