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中小學校辦理學校午餐應行注意事項
之規定,為使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校午餐費收支帳務時有
所依循,特訂定本補充說明。
二、學校午餐費之帳務表冊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收支結算表:
1.每月學校午餐費收支結算表(表一):於次月十日前由午餐相
關人員或會計人員編製。
2.每年度學校午餐費收支結算表(表二):每年度結束十五日內
由午餐相關人員或會計人員編製。
3.每月各班級學生參加午餐人數及繳納午餐費統計表(表三)︰
於次月十日前由出納人員編製,以作核對、考核公布之用。
(二)帳簿:
1.現金出納備查簿:由出納人員負責。
2.分類帳:由會計人員依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負責設置保管。
(三)憑證:
1.收入憑證:
(1)午餐費收款收據(表四)共三聯,依規定預為編印字號及
號碼,各班級級任導師收取午餐費後,由級任導師依字號
及編號填製發給,填製時不得跳號。
(2)午餐費收款收據之發給由出納人員管控進度,其存根聯依
會計法規定妥善保管。
(3)採用金融機構學雜費繳費系統或轉帳或超商繳費者,依相
關規定製據。
(4)出納人員於收入款項後存入午餐專戶後取具送款回單,黏
貼於收入憑證(表五)上並核章。
2.支出憑證︰原始憑證取得後由經手人黏製,依序核章完成後由
會計人員編製支出傳票(表六)。
三、午餐帳務應專款專用。自辦午餐學校應設立專戶管理;外訂盒餐(桶
餐)學校應成立專帳管理。
四、午餐會計不得兼任午餐出納;學校有正式編制者,應由正式人員兼任
午餐會計。
五、供應午餐所需分擔之水電費得視實際情形由學校與午餐費比例分攤。
但不不得超過全年度學校午餐費百分之五。
六、住宿生之伙食帳應與午餐帳務分開。
七、午餐補助款均應納入午餐帳務處理,除必要支出或依規定須將補助款
繳回外,可統籌運用結餘款。
八、廚工參加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依規定校方負擔部分及廚工在職
中之健康檢查費用,得由午餐費項下支應。
九、民間團體或個人捐贈之學生午餐經費,應納入午餐帳務處理,並專款
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