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政府資訊公開、簡化文書處理及
提高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公報(以下簡稱公報)採全文資料登載網際網路方式發行,每週
發行一至五期,每期列印紙本十份。
三、刊登公報之公文書,視同正式公文,由各機關學校自行自網路上閱覽
、列印。
四、刊登公報之公文書編輯分類如下:
(一)法規:
1.中央法令:法律、法規命令及有關機關頒發之行政命令或法令釋
示等。
2.臺南市自治法規:臺南市自治條例、自治規則。
(二)行政規則: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行政規
則。
(三)公告及送達:公告包括法規命令訂定、修正草案及廢止案之預告;
權限委任、委託之公告;舉行聽證前之公告;依法規應刊登公報之
公告事項。送達包括對不特定人之送達;公示送達;一般處分之送
達。
(四)處分:依法規規定應刊登公報之處分。
(五)其他:勘誤及經簽市長核准刊登公報者。
五、公報編輯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經簽市長核准刊登公報外,以本府及所屬
一級機關之公文書為限。
六、本府及所屬一級機關送刊之公文書,應經由公文管理系統或人工交換
方式送本府研考會,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刊登公報之公文書,應依臺南市政府文書處理要點及行政院秘書處
文書處理手冊規定之令、函、書函或公告格式為之。
(二)刊登公報之公文書應由原承辦人員於副本受文者註明臺南市政府研
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請刊登公報)字樣。
(三)無受文者欄位之令、公告等公文書,應於公文左上方註明刊登公報
字樣。
(四)本府及所屬一級機關之所屬機關、學校刊登公報之公文書,應以本
府或各該一級機關之名義發文。
(五)刊登公報之公文書,原承辦機關(單位)之承辦人員應至臺南市政
府全球資訊網網站管理平台(http://www.tainan.gov.tw/tainan/
orca2/)內容管理-市政公報功能區登打資料,並上傳公文附件之
電子檔。電子檔應以 pdf 格式或影像檔為主。
(六)各機關(單位)於本府全球資訊網網站管理平台登打上傳之公文及
附件之電子檔,須經本府研考會審核送刊之公文書後始刊登。
七、刊登公報之公文書內容涉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時,原承
辦機關(單位)之承辦人員應事先將資料做適當處理。
八、公文書刊登電子公報後,原承辦機關(單位)之承辦人員應詳加審閱
,如有與公文書不符或誤漏之情形時,應函請本府研考會辦理勘誤事
宜。
九、各機關函送刊登之各類公文書,刊登後六個月期滿銷毀。
十、每期公報由秘書處列印成冊後,於本府秘書處及市政資料中心各放置
一份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