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為增進所屬公務人員專業及行政經驗,並避免因業務嫻熟而產生傲慢或缺乏同理心的專業偏執及防止弊端發生,特訂定本實施計畫。
二、本實施計畫適用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一級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區公所。
三、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職期調任時,除不得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外,應以調任本機關及所屬機關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之職務為原則,並依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遷調實施要點辦理。
四、各一級機關應業務需要,得統籌辦理本機關及所屬機關人員之職期調任;本市各區公所人員之職期調任,得由民政局統籌作業。
五、各機關應依下列規定每年定期檢討辦理職期調任:
(一)增進職務歷練之職期調任
1.主管人員
任本職務滿三年者,應依規定每年定期檢討辦理遷調,但如有特殊情形且必要時,得延長一年,任現職年限不超過六年。
2.非主管人員
任同一職務滿三年後,每年檢討一次,但輪調人數應不低於本機關合於遷調人數之五分之一。任現職年限不超過六年。
(二)防止弊端發生之職期調任
主管及非主管人員任殯葬、菸酒稽查、採購、市場管理、工商登記、營建工程、違章建築查報、建照核發、都市計畫、指定建築線、土地重劃及徵收、山坡地保育、河川巡防、停車登記證核發、運輸稽查、食品衛生稽查、環境稽查、消防安檢及其他易滋弊端之業務同一職務滿二年後,每年檢討一次,但輪調人數應各不低於本機關合於遷調主管及非主管人數之五分之一。任現職年限不超過四年。
前項期間之計算,以實際到職日起算,計算至每年八月三十一日止,並於每年九月統一辦理遷調。但具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隨時予以調任,不受職期限制:
(一)受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行政懲處,不宜在原單位服務者。
(二)人地不宜,經查明有具體事實者。
(三)因業務上特殊需要或具特殊情形者。
六、各機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列入定期檢討職期調任範圍:
(一)職務屬機要職。
(二)所任職務之工作性質係屬特殊專長或需具備專業證照,難以調任者。但易滋弊端之職務不在此限。
(三)無其他適當職務可資遷調,專案報經本府核准同意者。
(四)刻正負責重大專案之執行,專案報經本府核准同意者。
(五)於三年內將屆齡退休者。
(六)留職停薪或延長病假者。
(七)其他特殊情形,專案報經本府核准同意,不宜調任者。
七、本府薦任第九職等以上職務及各機關得免經甄審職務之人員因任用資格受限制或符合第六點(三)、(四)、(七)款等事由,經檢討無法於本機關內完成遷調者,本府得成立專案小組,整合及協調各機關間之職務遷調事宜。
前項專案小組由秘書長擔任召集人,小組成員由政風處處長、人事處處長及其他市長指定人員等組成。
八、本府各一級單位、一級機關(含所屬機關)及區公所應將職期調任執行情形於每年九月底前報府檢討執行成效。
九、配合職期調任制度規定,各機關應於陞任評分標準表個別選項中自訂得採計評分之項目,將職期調任列入加分標準,以利職期調任制度與陞遷評核相互連結。
十、各機關可就其業務性質,針對內勤、外勤、基層、幕僚或業務執行之各項職務,鼓勵所屬人員輪調,以加強職務歷練,擴大人才交流。
十一、各機關為培育人才,有效運用人力,應加強辦理相關專業訓練課程,培養同仁取得其他職務之任用資格,使其透過培訓管道增加屬員遷調範圍,達成各種職務歷練之目的。
十二、本計畫調任人員如為身心障礙者,機關依其業務需要,提供職務再設計協助。
十三、警察、人事、主計、政風及出納人員之職期調任,依其專屬法令規定辦理。
十四、各機關得比照本計畫規定檢討辦理易滋弊端業務之約聘僱人員任同一業務之最高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