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農業用地申請賦稅減免優惠案件
之抽查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
與稅、田賦者,本府農業局或臺南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各區公所)
應予以建檔列管,並應將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本府稅務局或臺
南市各地政事務所依法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
、田賦之情形,於列管檔案中加以註記。
三、本府農業局對於建檔列管並註記之案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抽查:
(一)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就列管案件中抽取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之案件
,實地查核。
(二)經選定實地查核之案件,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辦理查核完竣。
(三)經實地查核之案件,除必要者外,三年內得免再抽查。
四、查核程序:
(一)本府農業局為辦理實地查核,得邀集本府地政局、都市發展局、工
務局、環保局、稅務局、各區公所及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等機
關之人員,組成勘查小組。
(二)各區公所於實地勘查前,就抽查案件得請臺南市各地政事務所協助
排定勘查順序。
(三)勘查小組於實地勘查時,應就未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拍照存證,
將查核結果記載於查核清單,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通知農業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於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
項、第四項或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所令期限內恢復作
農業使用,並於恢復作農業使用後,向土地所轄區公所申請複查
。
2.土地所有權人於改善期限內,因有正當原因而不及恢復作農業使
用,得檢具申請書並敘明理由,向本府農業局申請延長期限。
3.土地所轄區公所於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複查後,應排定日期辦理會
勘,並將會勘結果通知本府農業局。
4.本府農業局應將複查結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並副知財政部臺灣
省南區國稅局、本府稅務局或地政事務所。
(四)抽查之案件如有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七條或第三十八條未依法作農
業使用之情事,本府農業局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通知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主管機關。
2.通知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本府稅務局或地政事務所。
五、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
、贈與稅或田賦之非農業用地,其抽查作業,準用本要點規定。
六、辦理抽查業務績效優良者,給予督導、協辦人員嘉獎二次,主辦人員
記功一次之獎勵;查核不力、未依規定辦理或故意推諉者,視情節輕
重予以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