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學術與行政結合,藉市政發展之專
題研究,以促進市政建設,推動行政革新,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委託研究案,指政府採購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所稱研究發
展之委託研究案。
三、本府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委託研究案主題之選定,應以符合
施政計畫及業務發展需要為原則,並應先參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overnment Research Bulletin,以下簡稱GR
B,網址:http://www.grb.gov.tw),避免重複研究。
四、委託研究計畫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託之自然人或研究機構(以下簡稱受託單位)應依研究主題提送
機關委託研究計畫(格式如附件一)。
(二)各機關應辦理委託研究計畫審查,並召開審查會;會議時,研究計
畫主持人應偕同研究人員就其計畫內容提出簡報,並邀請府內外有
關人員參與研討,確立研究重點方向。
五、委託研究計畫如需出國考察,應另提出國計畫,併委託研究計畫審查
;考察報告應列為研究報告附錄或由委託機關存檔備查。
六、委託研究計畫如需辦理問卷調查,而受託單位未能於提送研究計畫時
附提調查計畫,則應於進行調查一個月前,將調查計畫(含調查方式
、問卷初稿、樣本母體及抽樣方法等資料)送委託機關審查通過後,
始得進行調查。
七、委託研究計畫審查通過後,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簽訂契約,契
約內容應包含之要項如附件二。
八、受託單位應依委託案研究時程,提出期中報告;其內容應包含之要項
如附件三。但研究計畫期程在六個月以下者,得免提送期中報告。
期中報告由委託機關進行審查,並得委由學者專家辦理後,由委託機
關提送審查意見請受託單位參辦。
九、研究期程屆滿時,受託單位應提送期末報告初稿,委託機關得召開學
者專家審查會,並得邀請研究主持人出席說明,或由委託機關進行書
面審查。
十、受託單位應參照期末報告審查會會議紀錄或委託機關書面審查意見,
修正原報告並附具修正對照表,於前述會議紀錄或審查意見送達後一
個月內,先行提送報告修正本乙份。俟委託機關審查無誤後,再依契
約所定份數將修正本送交委託機關。
十一、期末報告內容撰寫要項及格式,依附件四及附件五辦理。期末報告
修正本送委託機關時,須併送報告內容電子檔、原始調查或問卷資
料。
十二、委託研究案進度控管,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委託研究計畫簽約後三日內,委託機關或受委託單位應登錄GR
B網站填報委託研究案基本資料。如屬限閱或機密之委託研究,
得於資料項中勾選後不對外提供查詢服務。
(二)各機關對於委託研究案進度應予管制,除定期由受託單位提報研
究進度與績效外,應不定期實地查訪研究進度。
(三)委託機關應於每年分季(一月十五日、四月十五日、七月十五日
及十月十五日前)將委託研究案執行進度(格式如附件六)送本
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
(四)委託研究案有因故終止、新增、修正之情形,亦應依前款規定辦
理。
(五)委託研究案因故未能於契約期限內完成研究報告者,應簽請委託
機關首長核定辦理展期。
十三、委託研究案成果採行與運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委託研究案完成後,委託機關應分送有關機關(單位)參採。
(二)各機關採納研究報告建議事項後,對執行情形須加以追蹤管制,並
於委託研究案完成後六個月內,檢附研究報告一冊及建議事項採行
情形送本府研考會備查(參採情形彙整表如附件七)。
十四、委託機關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外,應於委託研究
案結束後四個月內,將委託研究報告二份及電子檔分別函送國家圖
書館及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或其指定單位辦理寄存,供公眾參閱
使用,並得視需要辦理研究成果發表會或出版。
前項研究成果發表會,研究主持人應配合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