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與制定各項重要防疫政策及策略
,以因應重大疫情相關防疫作為,有效達到傳染病防治及遏止疫情發
生,善盡維護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民健康之責任,特設臺南市
政府傳染病防治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本市法定傳染病防治工作規劃、整合、推動之諮詢事項。
(二)本市法定傳染病診斷、治療及相關諮詢事項。
(三)本市法定傳染病之病患發現、通報之諮詢事項。
(四)本市法定傳染病之病患轉介及管理之諮詢事項。
(五)本市法定傳染病防治人力結構、資源配置之諮詢事項。
(六)本市疑似法定傳染病聚集感染事件因應策略之諮詢事項。
(七)本市預防注射工作推動之諮詢事項。
(八)其他有關本市傳染病防治之諮詢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由市長就本府及所屬機關(單位)、
有關機關(構)代表、各該領域之學者專家或民間公正人士聘(派)
之,其中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並由市長指定其中
一人為召集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出缺時,其繼任者之
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代表機關兼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四、本小組視需要召集會議, 由召集人擔任會議主席;召集人未克出席
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定
該機關相關人員代理出席。
五、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府衛生局負責辦理。
六、本小組辦理諮詢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相關專家、學者、學術機構
研究及提供意見,再送會討論;討論時,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構)或
專家列席諮商。
七、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