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本府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機
關)對於收入款項之退還,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繳入臺南市公庫(以下簡稱市庫)之收入或暫收款項,依法令規定
或經原收入機關發現錯誤或因其他原因經簽報核准,應退還一部或全
部者,由各該收入機關或原經徵機關辦理收入退還,但下列情形除外
:
(一)本府一級單位及所屬二級機關經簽報核准由本府財政稅務局(以下
簡稱財政稅務局)辦理收入退還。
(二)稅款收入之退還由財政稅務局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前點應退還之收入款項,由各機關填具市庫收入退還書(以下簡稱收
入退還書),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採送請市庫代理銀行給付受款人方式:
1.以存帳方式匯入其指定之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帳戶為原則,若
受款人未指定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帳戶,則填具各機關專戶為
受領人之收入退還書,送請市庫代理銀行將款項轉入該專戶,
再簽開專戶支票予受款人。
2.單筆退還金額未滿新臺幣五百萬元者,由各機關辦理收入退還
;單筆退還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應專案陳送各該一級
主管機關,並會簽財政稅務局後,再由各機關辦理收入退還。
(二)採現金退還給付受款人之方式:
1.收入退還款項在經徵地點以現金退還受款人較為便利者,各機
關得就每日尚未繳庫之收入中辦理現金退還,並填具收入退還
書連同本府收入繳款書一併送交市庫代理銀行。
2.各機關現金退還金額每日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並依其業務
特性訂定現金退還事項之相關作業規範,陳報各該一級主管機
關核准後副知財政稅務局。其內部審核及帳務處理等作業,由
各機關本於權責依相關規定辦理。
四、各機關應將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簽人之印鑑卡,送至市庫代理銀行辦
理登記;更換時亦同。
五、收入退還之沖減科目如下:
(一)屬本年度收現,本年度退還者,在原科目內沖減。
(二)屬以前年度之保留案件於本年度收現,本年度退還者,在「以前年
度收入」原科目內沖減。
(三)屬以前年度收現,本年度退還者,在「以前各年度收入」原科目內
沖減。
六、收入機關辦理收入退還案件,其一級機關及財政稅務局得不定期查核
收入機關辦理收入退還之作業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