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醫療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醫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
如下:
(一)醫療機構設立或擴充之審議。
(二)醫療收費標準之審議。
(三)醫療爭議之調處。
(四)醫德之促進。
(五)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臺南市政府衛
生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有關機關(單
位)代表、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中遴聘(派)之。
前項委員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法律專家及社會人士擔任之。
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單位)出
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任期內出缺時,應予補聘(派),補聘(派)委員任期至原委員
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人至四人,由召集人就本局有關業務人
員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會幕僚業務。
六、本會會議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擔任主席,主席因故不能
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對於特定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
託有關單位及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必要時得邀請有關單位或專家
學者列席。
本會會議,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七、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委員非由本府人員兼任者
,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