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本市社區總體營造長期工作,落
實本市各項社區總體營造計畫相關業務之推動及協調整合,特設立臺
南市社區總體營造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或指派副市長
或秘書長擔任;置副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定副市長或秘書長兼任;
執行秘書一人,由文化局局長兼任;除召集人、副召集人、執行秘書
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本府相關局處主管八人。
(二)社區總體營造專家或學者十人。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社區總體營造相關工作計畫與預算之跨局處協調整合、建立共識、
規劃等事項。
(二)社區總體營造相關工作計畫執行目標、成效之檢討及審查等事項。
(三)提供社區總體營造計畫相關業務諮詢、輔導、與跨局處教育學習平
台。
(四)其他有關社區總體營造創新與願景之提出推動、協調整合事項。
四、本會各委員均應親自出席,但本府各機關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
指派代表出席。
五、本會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六、本會委員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派)之。本府各局處主管應隨本職
進退。
七、本會設工作小組,置組長一人,由執行秘書兼任,襄理本會相關工作
業務;置幹事若干人,由本府文化局指派人員擔任,受組長指揮監督
,負責本會各相關工作幕僚作業及行政支援。並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
他局處或區公所派員參與本工作小組。
八、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文化局預算中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