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社區推展及執行農村再生計畫,
特設臺南市政府農村再生培力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
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協助實施農業生產、產業文化、自然生態及閒置空間再利用之整體
規劃、建設。
(二)協助與農村社區整體建設有關之個別宅院整建。
(三)協助解決本市轄區內因推展、執行農村再生計畫所生之疑義。
三、本小組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其餘委
員由本府農業局、地政局、都市發展局、環境保護局、工務局、文化
局、民政局及財政處代表各一人兼任。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農業局主辦業務科長兼任,承召集人
之命,指揮幹事辦理本小組幕僚業務。置幹事一人,由主辦農村再生
計畫業務人員兼任。
五、召集人得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必要時並得邀請相關機關(單位)列
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