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查報有礙市容觀瞻之設施及妨害
公共安全事項,落實執行績效,以提昇為民服務品質,增進市容美觀
及公共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改善市容之查報工作,除由本府各主管機關依其職掌執行外,並
由各區里幹事協助查報;查報事項應由本府各主管機關依其職掌妥善
處理。
三、依本要點規定應查報事項如下:
(一)道路、水溝、橋涵、水利工程等公共設施事項。
(二)公園、綠地、行道樹、路燈等公共設施事項。
(三)廢棄物、廢土、水溝、下水道、公廁等清理維護事項。
(四)占用路面、騎樓及妨害公共安全事項。
(五)空地空屋環境改善事項。
(六)自來水、電力、瓦斯、電信等設施。
(七)廢棄車輛。
(八)違規小廣告。
(九)交通號誌、標線、公用停車格、遊動廣告物。
(十)古蹟周邊景觀維護事項。
(十一)其他改善市容事項。
前項之查報細目、主管機關及處理時間如附表。
本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得視需要或主管機關? 明理由、法
令依據函報民政局,變更前項查報細目、主管機關及處理時間。
四、本府各主管機關平時即應詳查市容,發現有應行改善事項時,應立即
查報處理。
本市各區里幹事應利用到里工作時隨時隨地查察,發現有前點所列
事項應行改善時,應本於職責處理並於市容查報系統登錄。但時間急
迫者,應先以電話通知權責機關處理。
五、區公所對於里幹事查報之改善市容案件,應指派人員列管。查報事項
屬區公所權責範圍者,應依附表處理時間妥善處理並答覆;非屬區公
所權責,應由區公所轉送本府各主管機關處理。
六、本府各主管機關應每日於線上即時服務系統查詢查報案件,如有該機
關應處理之案件,應依附表處理時間妥善處理並答覆; 未能於該期間
內處理或無法處理之案件,應敘明原因於該期間屆滿次日起五個工作
日內答覆。
前項案件,主管機關逾上開答覆時限未為答覆者,區公所應即電話
查詢並列入紀錄。
七、本府各主管機關對查報案件認為非屬其權責者,應? 明理由退回區公
所,由區公所改分主管機關。
查報事項如仍辦理中或依計畫辦理者,應繼續列管。
查報事項已辦理完竣者應速由管轄里里幹事赴現場查證回報,予以
結案。查證結果未處理或處理不完善者,由區公所向主管機關再次查
催列管;經區公所再次催辦,主管機關仍未妥善處理者,得由區公所
提報區長會議。
八、各區公所於每年二月底前辦理前一年度各里幹事完成查報案件獎勵,
其中結案達六十件以上者,嘉獎二次;三十件以上未滿六十件者,嘉
獎一次。
相關業務人員得視績效嘉獎一次。
九、里幹事查報件數每月以三件為基準。
區公所應將當月份各里查報成果列表,提報次月份里幹事工作會報
。
十、各區公所對於查報案件應切實督導抽查十件以上。對辦理查報案件具
有特殊優良事蹟者,應予及時獎勵並公開表揚;有應行查報而未查報
或查報不實者,依情節輕重議處。
十一、各區公所應於每月五日前,將上月查報案件處理情形彙整,依規定
格式以電子簽核傳送民政局彙辦。
前項案件處理情形,民政局得每年視業務需求納入該年度民政業
務考核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