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為辦理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宗教使用事業計畫之審查,
特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宗教事業計畫以宣揚各宗教教義、修持戒律、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
化福利事業為宗旨。
三、宗教事業計畫之宗教建築使用基地,為供宗教建築物所占之地面及所
應留設之法定空地。
前項宗教建築物,指宗教使用神殿、佛堂、聖堂、講堂、禮拜堂、公
所、廂房、藏經樓、鐘鼓樓、金爐、禪修中心、神職人員宿舍、香客
大樓、辦公室、會議室、廚房、餐廳、盥洗室及其他直接與宗教有關
之建築物。
四、宗教事業計畫應具下列文件:
(一)宗教事業計畫申請書。
(二)興辦事業計畫書。
(三)土地登記(簿)謄本(以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為限)及地籍圖謄本
(以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為限及申請使用範圍並應著色標明)。
(四)計畫用地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 1/1200)及位置圖(比例尺不
得小於 1/5000)。
(五)建築線指示圖。
(六)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捐贈書或土地變更編定同意書或國有非公用土
地同意申請開發證明書或土地買賣契約書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
零四條完成註記之土地登記(簿)謄本。
前項第四款計畫用地配置圖應詳予載明下列事項,並著色標註:
(一)申請變更土地地號、面積及擬變更面積與範圍。
(二)隔離設施面積及範圍。
(三)宗教建築物名稱、層數及使用面積。
(四)法定空地面積及範圍。
五、宗教財團法人事業計畫,除應具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文件
外,並應具備董事會議紀錄與捐助章程影本及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六、新成立之宗教財團法人申請之事業計畫應具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
六款之文件辦理。
七、第五點及第六點規定之文件,均應各備齊六份,必要時得增加文件份
數。
八、宗教建築使用非都市土地,其申請變更編定應一律變更為特定目的事
業用地,但依九十年九月七日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修正發布
前受理申請變更編定為遊憩用地及國土保安用地,其處理程序尚未終
結者,得依修正前之規定辦理。
九、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使用面積在二公頃以上者,應變更為特
定專用區,於核准興辦事業計畫前,其土地使用計畫應先依非都市土
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之規定製作開發計畫書圖及檢同有關文件,徵得
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意。
十、宗教事業計畫由各區公所受理申請,於初審後,轉報臺南市政府民政
局辦理審查。
十一、審查宗教事業計畫,應會請有關單位派員實地勘查,並應依宗教事
業計畫審查表所列審查事項逐項依法審查,並逐項簽註具體意見,
作為准否之依據,審查結果應函復區公所及申請單位。
依法須檢附水土保持、環境影響評估等書件者,檢齊文件後由民政
局轉送主管機關辦理事業計畫審查工作,未經審查完成前,不得為
開發行為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