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職名章之製發及管理,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級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
三、各級人員職名章,分下列三種:
(一)甲種:各機關首長、副首長、秘書長及主任秘書用,應刻機關全銜
、職稱及姓名。
(二)乙種:核閱文稿人員用。各機關一級單位主管、副主管,刻一級單
位名稱、職稱及姓名;二級單位主管刻二級單位名稱、職稱及姓名
;其他核閱文稿人員刻職稱及姓名。
(三)丙種:承辦人員用,刻職稱及姓名;約聘、約僱人員承辦業務者亦
同。
四、職名章以正楷或隸書,採用橫式由左而右,兩行以上時由上行而下行
刻製,並按下列規格製發(如附表一):
(一)甲種為長三公分、寬零點八公分。
(二)乙種為長二點八公分、寬零點七五公分。
(三)丙種為長二點七公分、寬零點七公分。
五、法定兼職人員職名章,依其兼職職務,參照第三點規定刻製。
六、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各機關首長、副首長、主任秘書、本府一級
單位主管及各一級機關科室主管,因業務需要,得依下列規定增刻職
名章:
(一)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各機關首長、副首長及主任秘書得增刻一
至三顆,並以「甲」、「乙」、「丙」字樣區別。但本府各一級機
關首長,得增刻一至四顆,並以「甲」、「乙」、「丙」、「丁」
字樣區別。
(二)本府一級單位主管得增刻一至二顆,並以「甲」、「乙」字樣區別
。
(三)本府各一級機關科室主管得增刻一至二顆,並以「甲」、「乙」字
樣區別。
(四)各單位如確有報表授權審核量大並節省核判流程之需要,得專案簽
報機關長官同意後加刻報表專用主管職名章,並於姓名右方註明「
(報表專用)」字樣,此章僅得用於報表或授權定型表格之核章使
用。
前項增刻之職名章,均應委由專人保管使用,並同負行政與法律責
任。
七、保管第六點所定增刻職名章者,其使用範圍應基於授權。
八、增刻之職名章限於首長及主管未有差假、出國或其他原因不能視事時
,於例行業務處理使用;至首長、主管差假時之代理,應依職務代理
人規定辦理,不可使用第六點增刻之職名章。
九、各機關陳一層核定之簽稿,除代理外,應由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親核
,不可使用第六點增刻之職名章。
十、各級人員職名章,由人事單位報請機關長官同意後製發,並拓模一份
存查(如附表二);補發者,由當事人簽報機關長官同意後,由人事
單位製發(如附表三)。
十一、職名章以刻製角質章為原則,如因業務需要,須換發連續章者,應
報請機關長官同意。
十二、各機關人員如有異動,應將使用之職名章截角後,送人事單位註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