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規程依臺南市政府農業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臺南市動物防疫保護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由具獸
醫師資格者任之,承臺南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
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人,襄
理處務。
第 三 條 本處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家畜保健組:掌理豬、牛、羊、馬、鹿等家畜疾病之
調查、預防、監測、控制、研究及其他有關事項。
二、家禽保健組:掌理雞、鴨、鵝、火雞、鴕鳥等家禽疾
病之調查、預防、監測、控制、研究及其他有關事項
。
三、水產及動物檢驗組:掌理水產動物疾病之調查、預防
、控制、家畜禽疾病檢診、檢驗、技術研究及其他有
關事項。
四、動物公共衛生組:掌理動物藥品輔導與管理、藥物殘
留監測、化製場防疫衛生、防疫行政、一般行政及不
屬其他各組之事項。
五、動物收容組:掌理設置動物收容處所事項、動物收容
工作站之收容管理、處置、認領養及其他有關事項。
六、動物保護組:掌理動物保護法執行、寵物業與寵物登
記管理、狂犬病防疫、輸入犬貓追蹤檢疫及其他有關
事項。
第 四 條 (刪除)
第 五 條 本處置秘書、技正、組長、技士、組員、技佐、助理員、
書記。
前項辦理動物防疫業務之技正、組長、技士、技佐由具獸
醫師資格者任之。但本規程施行前已任用之現職具獸醫佐資格
者得不受前述規定之限制。
第 六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及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七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主任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
統計事項。
第 八 條 處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臺南市政府(以
下簡稱本府)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九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十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
請本局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本局備查,並副
知本府。
第 十一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修
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